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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改革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2014年11月30日 21: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1月7日第666期 作者:吴楠 字号

内容摘要:11月1日,由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和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承办的“区域政府间合作法治原理与机制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关键词:区域性;改革;立法;法治;区域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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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间政府合作,既要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又要具有超前意识;既要注重区域间政府的合作,又要平衡区域间各自的利益,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和规范作用。11月1日,由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和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承办的“区域政府间合作法治原理与机制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谈及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叶必丰提到,我国已经积累了较多区域合作的法律资源,基本满足了区域合作实践需要。与会学者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区域发展的动力逐渐由技术创新转向制度创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区域发展,成为区域政府形成和发展区域竞争合作的重要选择。特别是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潮流下,区域政府间的竞争与合作必将为区域发展和区域法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公丕祥认为,创造区域集团优势是区域政府推进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则提出,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中国转型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现象,源于国家强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与会学者提出,区域法治的发展与完善推动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但地方区域性改革作为改革的实验区,有些具有超前性。在此情形下,区域性改革如何依法推进便成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章剑生认为,中国国情决定了必须要先行先试,但必须在法律和宪法的框架内进行,过去那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在改革开放之初法治不完善的情况下具有一定正当性,但今天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才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登峰提出,权衡维护法治与推进改革两方面的需要,地方先行先试的改革可以走一条概括授权“变法”的路径,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向地方人大或地方人民政府授予改革过程中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在试验区内予以废止与修改的概括性权利;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与修改决定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备案。“这一方面可以维护法治的形式要求,逐步形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进我国渐进式、试验式的改革进程。”他说。

  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金国坤强调,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为区域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可靠制度保障。法律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将发展规划确定的蓝图通过法律规则具体化,才能成为各主体采取合作措施的具体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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