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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或新瓷 到代或后仿 拍卖或销售 展览或专营 不可鱼目混珠
2015年11月23日 13:51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刘钰 字号

内容摘要:历史文物包含有艺术品当代艺术品将来是文物目前,我国对文物的认定主要按两方面特征: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根据《文物法》的界定,按照大小、规模和可移动性分类,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二大类。“可移动文物”指馆藏文物(可收藏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国家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事实上,根据文物的不可复制性,任何貌似、形似、神似的后仿或当代艺术品,都永远无法做成到代(文物产生的年代)的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关键词:艺术品;博物馆;文物商店;拍卖;文物保护法;委托人;行政部门;移动文物;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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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文物,什么是艺术品?艺术品公司与文物公司有什么区别?拍卖公司与文物商店各自的权限、经营范围有什么不同?博物馆能不能出售文物?文物公司是否可以举办拍卖会?没有专业知识怎样鉴别和购买文物?文物的真假谁说了算?哪里有权威的文物鉴定机构?文物的价值由谁定等等,不仅是广大文物收藏爱好者普遍遇到和关心的问题,也是普遍存在模糊不清和纠结的问题。

  近些年来,常见一些所谓文化艺术公司在卖古董或大肆张罗文物拍卖。当然,他们既没有文物经营许可证,也没有拍卖资格。你去查他,发现销售的所谓文物不过是些仿品或当代的艺术品。追究其无拍卖资格,他说是为有资格的拍卖公司代理。管理部门对此等利用人们认识不清行骗的公司,多以训诫了事。尤其是一些因物品来路不明或想悄悄发大财人,揣着“文物”偷着卖,碰上偷着帮你拍的艺术品公司,大有“红花绿郎”相见恨晚之意。结果,自然是货主竹篮打水,鱼目骗得草粮。更可悲的是,双方事后都不想张扬,互不追究。这是造成文物市场混乱与骗局接连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实,国家《文物法》、《拍卖法》、《博物馆条例》、《文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早已将上述问题界定和规范。日前,深圳国廷文物公司就上述问题召开了一次别开生面的研讨会。一些看似熟悉、司空见惯却混沌不清的现象,引起与会者热议。一些司空见惯却说不清的现象,得以彻悟。

  历史文物包含有艺术品

  当代艺术品将来是文物

  目前,我国对文物的认定主要按两方面特征: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简单说,文物包含艺术品,而当代艺术品随着时间可能成为文物。当代艺术品拥有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而文物除了具有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以外,还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也可以说,文物是古代或过去的艺术品,而当代艺术品可能是未来的文物(只要它能够存留下去)。

  当代艺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具备商品的基本属性(使用价值和价值)。由于艺术品创作具有自主性、个体性、创造性和不可重复性等属性,使它与一般商品的批量生产等特点不尽相同,表现在创作过程和创作时间上,艺术品的价值形成也具有事先不可确定性,因此,艺术品又可称谓自由的精神生产,不可能完全等同于一般商品。需要注意的是,模仿古代艺术品和器物(文物)制造出来的当代艺术品,任凭形式上多么逼真,甚至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也不可视为文物。主要是它不具备文物本身承载的历史与文化。没有历史文化的产品,即没有历史研究价值。其实,一件好的当代艺术品,本身就具有相当高的工艺及艺术欣赏价值。用不着仿古,也价值不菲。一些将当代艺术品作为文物出售的人,既缺乏常识、不尊重当代艺术,也暴露了鱼目混珠的贪念。

  根据《文物法》的界定,按照大小、规模和可移动性分类,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二大类。按照所有者界定,分为国有文物(公有文物)和私有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即古迹。并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可移动文物”指馆藏文物(可收藏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国家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事实上,根据文物的不可复制性,任何貌似、形似、神似的后仿或当代艺术品,都永远无法做成到代(文物产生的年代)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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