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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月1日起实施新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2017年01月04日 15:30 来源:新华社 作者:魏董华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杭州1月 4日电(记者魏董华)记者4日从浙江省财政厅获悉,为适应新形势下粮食安全保障需要,浙江对原有的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大幅度修订补充,制定出台《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并自2017年 2月 1日起实施。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职责,强化了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筹措责任,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资金拨付管理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加强了粮食风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并增加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粮食风险基金构成,是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的专项资金。

关键词:粮食风险基金;基金管理;浙江省财政厅;粮食安全应急;董华;处置;利息收入;违规行为;政府调控;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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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杭州1月4日电(记者魏董华)记者4日从浙江省财政厅获悉,为适应新形势下粮食安全保障需要,浙江对原有的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大幅度修订补充,制定出台《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并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职责,强化了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筹措责任,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资金拨付管理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加强了粮食风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并增加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根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粮食风险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自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专户利息和其他收入等。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轮换差价亏损和轮换费用补贴等;如有节余,可用于超标粮食处置、粮油储备库建设和维修改造、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等。

  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粮食风险基金构成,是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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