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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功案件及其现实警示
2015年08月10日 10:0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薛鑫良 字号

内容摘要:在谈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时,习近平总书记常常爱用典释义,如:“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关键词:案件;警示;毛泽东;陕甘宁边区;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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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谈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时,习近平总书记常常爱用典释义,如:“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诚然,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笔者在学习和思考之际,想起了1937年10月发生在延安的“黄克功案件”。这是当时的一件惊天大案,也是史册上从严治党、从严治军的一个经典案例,更是当前和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面明镜。

  黄克功时年26岁,少年时加入中国工农红军,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身经百战立过功,并担任过旅长等职务,时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被害女子刘茜,时年16岁,早年在国民党统治的太原市求学,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奔赴延安投身革命,先后在“抗大”和陕北公学学习,与黄克功相识相恋。不久,刘茜发现自己与黄克功在经历、性格、情趣等方面的差异都太大,就表示中断恋爱关系。然而,黄克功却纠缠不休,并于1937年10月5日傍晚在延河岸边用勃朗宁手抢威逼刘茜公开宣布结婚,遭到拒绝以后竟对刘茜开枪,刘茜右胁受伤倒地后哭喊“救命”,黄克功又对她头部开了第二枪,造成刘茜当场毙命。此案震惊陕甘宁边区,影响波及全中国。国民党报纸借题发挥,诬蔑攻击共产党和红军。当时,共产党和红军在延安尚处于“立足未稳”的态势,对于黄克功究竟怎样处理呢?敌、我、友各方人士和老百姓都在拭目以待。

  案发以后,黄克功即被开除党籍。但是,要不要对他判处死刑,在延安的党内军内发生了争论:一部分人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另一部分人认为,抗日战争正是用人之际,这时枪决一位革命功臣未免太可惜了,可以让他戴罪抗日、将功赎罪。黄克功本人对罪行供认不讳,但是希望自己能够死在抗日杀敌的战场上,不要死在延安的法场上。他上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和毛泽东(时任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等职务):“念我十年艰苦奋斗,一贯忠于党的路线,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忠。”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案件审判长雷经天也写信向毛泽东汇报了有关情况,并提出“严格依法办事,对黄克功处以极刑”的意见。有的领导同志闻讯以后,考虑到黄克功十年来的表现和功绩,就请求毛泽东特赦黄克功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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