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全国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人民;检察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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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此诞生,翻开了中国政治发展史上划时代的一页。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值得我们永远铭记的历史性时刻。今年9月5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隆重举行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回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程,强调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和重点任务,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指明了方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石构建的。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行了艰辛探索。早在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就开始探索实践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构建检察制度,1947年东北地区建立的关东解放区,规定关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由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的国家体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从此把检察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紧联系在了一起。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揭开了人民检察制度崭新的一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建立后不久,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停开,检察制度也受到严重影响,检察机关一次又一次被削弱,直到被彻底砸烂。经历十年浩劫之后,人大制度得到恢复和完善,也推动了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1978年3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设立检察机关并赋予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中国司法制度乃至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从根本上讲,这也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国家权力授予不同机关行使,客观上要求对权力运行有一个有力的监督制约体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就是其中重要一环。在创制和构建国家政治制度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检察制度进行了总体设计和安排。第一,人民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第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第三,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四,检察机关承担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职责。这些都充分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物,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要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牢牢把握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