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唯有积极培育法治建设的公共理性,让法治既成为一种制度形态,也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才能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目标。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公共权力;法治建设;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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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向人们描述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画卷。毫无疑问,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有力保障。它是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务实探索,凝聚着新时期党治国理政的智慧和共识。
法治中国建设,自然离不开法律体系的科学架构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但是,很多事例也一再提醒人们: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我们缺乏的并不仅仅是法律在数量上的扩充和制度在文本上的优化,更为缺乏的乃是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循。尤其是在基层,司法权威开始下降,“信访不信法”和“闹大”的思维甚嚣尘上,“黑头抵不住红头、红头抵不住领导签字的无头”等怪状时常上演。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同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公共理性的匮乏直接相关。所谓公共理性,它本质上是对所有公共活动参与者的一种规范和约束,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精神原则和公共领域的行为准则与道德风尚。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考量,一个健康、成熟的国家,都是在公共理性指引下运行的。这是人类政治社会生活的基本经验。因而,对于当前的法治中国建设来说,培育公共理性自然不可缺少。这种公共理性具体表现为政府的“政治理性”和公众的“社会理性”。
就政府的“政治理性”而言,它意味着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要始终坚信“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从公共权力机构的产生来源而论,在“委托—代理”的关系链条下,它严格按照人民群众的意愿来行为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而人民群众的意愿,于规范意义上讲,就是经整理而格式化的法律。因而,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公共权力机构树立这种政治理性,自觉充当法治的先锋。这是公共权力机构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不是“可选动作”。所以,如何引导公共权力机构秉承法治思维、如何规范公共权力运行是重中之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