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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礼重法”思想的创新性发展
2015年03月09日 06:26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黄蓉生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

关键词:发展;创新;德治;法治;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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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一重要论断既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又继承和创新发展了我国传统文化中“隆礼重法”思想的合理内涵。

  “隆礼重法”思想的基本内涵

  “隆礼重法”思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荀子。“隆礼重法”,即“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就是将道德教化与法律约束、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使礼与法共同化导人心、共建社会秩序。在荀子看来,“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一个有担当的人,一个真正的君子,首先应考虑如何处理与天地的关系、与先祖特别是父母的关系、与君王和国家的关系。这就是荀子强调的,“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君子必然热爱自然、敬畏生命,必然慎终追远、孝敬父母,必然忠君爱国、至死不悔。而礼正是实现这些理念所必需的。

  在国家层面,礼是一种合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安排。荀子认为,礼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人都有欲望要得到满足,满足欲望就会去求取,求取不得就会纷争,纷争就会扰乱社会秩序。为了防止这种不良后果,就要制定礼来合理分配资源,满足人们的正当需求。这是礼的主要功能。正因为礼在修身和治国方面都有重要规范作用,高度重视礼的作用即“隆礼”就是理所当然的。

  在“隆礼”的前提下,荀子还提倡“重法”。他说:“法者,治之端也”,即法和礼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是衡量曲直、判断是非的准绳。荀子认为,赏罚必须严明。如果不对犯罪分子予以相应惩罚,就无法发挥刑法应有的惩戒和震慑作用。除了主张重刑,他还主张慎刑,反对株连,强调尽量避免伤及无辜。当然,荀子所说的法不能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而相当于今天所说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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