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将省级以下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从49个较大的市,扩大到全国284个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下称“设区的市” ) 。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机遇;立法法;地方立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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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将省级以下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从49个较大的市,扩大到全国284个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下称“设区的市”)。这对于地方各级人大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压力与动力同在。
首先,与地方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相适应,地方立法权的扩容具有必然性,同时,地方立法权扩容也将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很多设区的市规模不断增大。按照2014年的统计,我国现有特大型城市87个、大型城市82个,二者之和占全国设区的市60%。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大城市比例将不断上升,与之相关的土地管理、人口控制、环境保护、文化建设、社会治理等问题将越来越棘手复杂。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外,还存在很多“法外空间”(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设立规范的地方)。由此,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顺应了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障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各级地方人大应当抓住机遇,充分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写道,“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我国,中央立法机关与地方立法机关各具特点、各有所长,新《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不仅是我国立法体制的新发展,更成为推动地方立法发展的新契机。
因此,新《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主体的扩大,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地方人大的工作,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深远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贯彻落实好立法权扩容的相关规定,必须克服一些挑战与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