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政同责”彰显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权责一致原则。
关键词:追责;终身;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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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彰显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权责一致原则,有利于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终身追究”让领导干部心有余悸不敢有恃无恐践踏环境。“党政同责”和“终身追责”,彰显了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凸显了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主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党政领导干部因生态环境损害被免职的至少两年内不得升迁。《办法》的两大亮点就是以中央文件的形式确定了“党政同责”和“终身追责”的刚性原则,从而让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成为真正“长了牙齿的老虎”。
“党政同责”彰显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权责一致原则,有利于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办法》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了“党政同责”的要求。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均纳入追责范围并将终身追责。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很长一段时间,地方一旦发生环境事故,一般只是追究政府部门的责任,而因没有明确规定党委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党委的环保责任往往被虚化了,很少有地方党委主要领导被问责。如今从中央层面强调“党政同责”,意味着党委和政府都需承担责任,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均应纳入追责范围。当然,“党政同责”并不是简单的一刀切、各打五十大板,并不意味党委和政府承担一样的责任,毕竟党委和政府两者角色不同,责任也不尽相同。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委的重大决策;而党委的责任主要在于决策、部署、督促和支持。一般情况下,如属实施过程出现重大问题,主要追究政府的责任;而属重大决策部署等层面出现问题,需追究党委的责任。此外,既要强调“党政同责”,也应健全党政干部激励机制,今后在环保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业绩突出的地方干部,可对其优先提拔使用,以此鼓励领导干部重视环境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