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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常国:党员干部贵在自警自省
2018年03月30日 19: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陈常国 字号
关键词:组织调查;自我革命;从严治党;党要管党

内容摘要:

关键词:组织调查;自我革命;从严治党;党要管党

作者简介:

  核心观点: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过则改,善莫大焉。能够在组织调查前幡然醒悟,积极承认自己的错误,请求组织给予“改过自新”机会,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干部有敢于自我革命、自我净化的勇气;另一方面,说明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威力所在、成效所在。违纪干部能够及时自警自省、自改自正,既是对组织、对单位的负责,又是对自己、对家庭的负责,是一种“自救”行为。

  自知者明,自治者清。党员干部贵在自警自省,有过失过错就要及时“转身”,及早“勒马”,尽快得到组织的“原谅”。

  常自警,勤自省、早自醒,就是勇于自我批评、不断“修正”自我、严以自律的具体表现。

 

  3月29日,山东省日照市纪委公众号“日照清风”发布消息:近日,岚山区一名党员干部在组织还未调查前,就主动向区纪委交代自己的违纪问题,并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经核实后,岚山区纪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从轻处分。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过则改,善莫大焉。能够在组织调查前幡然醒悟,积极承认自己的错误,请求组织给予改过纠错机会,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干部有敢于自我革命、自我净化的勇气;另一方面,说明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威力所在、成效所在。违规违纪干部能够及时自警自省、自改自正,做到早醒悟、早认错、早纠正,将“后果”、“损失”降到最低,既是对组织、对单位的负责,又是对自己、对家庭的负责,是一种“自救”行为。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惩处干部不是目的,规范行为、教育干部,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才是根本。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这一规定旨在进一步挽救有过错的党员干部,使其及早“回头”,尽快“上岸”。 

  自知者明,自治者清。党员干部贵在自警自省,有过失过错就要及时“转身”,及早“勒马”,尽快得到组织的“原谅”。我们应该看到,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克己奉公、克勤克俭,严以律己、洁身自好,即便一时“头脑发热”误入“歧路”,有了过失,也能襟怀坦荡,真诚地坦露思想,如实地反映情况,弥补过失,尽快得到组织和同志们的谅解。但也有部分党员干部,明知有过错,非但不自省自责,在从严治党、全面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依旧不收心、不收敛、不收手,在组织对其进行批评帮助,甚至准备立案调查时,还执迷不悟,欺上瞒下,耍小聪明、使小手段,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其结果不言而喻,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聪明反被聪明误。不能自知、自治,等待的只要律治、法治,届时既丢了脸面,又断了前程,毁了家庭,得不偿失。 

  常自警,勤自省、早自醒,就是勇于自我批评、不断“修正”自我、严以自律的具体表现。习近平同志曾明确指出,“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提倡“勤于自省”就是要求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经常自我反省,“每日三省吾身”,注重加强品行修养,加强纪律约束,加强“典型”警示,坚持党性原则,站稳政治立场。自省是一种自我反思、自我检点、自我救赎的自觉行为,是清洗思想污垢、找回初心、擦亮本色的修养之道,也是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的有效办法。党员干部勤于自省就要坚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规矩之尺,卡住欲望私利之心,不断提高自警、自省、自律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闻过则喜,知过不讳,改过不惮。”有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错再错。强化党员干部自警自省的思想自觉,自改“自救”的行动自觉,还需坚持反腐力度不降温,从严治党不手松;坚持廉政教育常态化、法治警钟鸣不停,充分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及时预防,教育惩处,标本兼治,确保政治生态风清气正。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委巡察办)

作者简介

姓名:陈常国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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