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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与道德思想新论 ——一处自相矛盾的表述
2018年12月24日 10:26 来源:《现代法学》 作者:吴玉章 字号
关键词:法律;道德;实证主义;法学;思想体系;分离;学说;坚持;讨论;哈特

内容摘要:二、哈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对于法律与道德问题,哈特有自己的系统思考。再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言,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中,哈特至少从两个方面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第一,在哈特看来,可以被适用的法律应是“真”的法律,而那些不应适用的法律则是“假”的法律,是徒具法律形式的“假”的法律。结合哈特关于法律可以分为可以适用的法律和不应适用的法律的主张来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又是不可分离的,不仅不可分离,而且简直就是密切联系的。应该说,法律与道德的问题,对于哈特来说,是一个他不愿意讨论,但又不得不讨论的问题,因为实证主义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法律与道德问题有些拒之千里,奥斯丁和边沁除了坚持法律与道德两分之外,也很少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自然也就没有什么重要意见。

关键词:法律;道德;实证主义;法学;思想体系;分离;学说;坚持;讨论;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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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哈特对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系统性认识,存在一处自相矛盾的说法。尽管这一矛盾说法不能说错误,但是由于它混淆了实证主义法学的界限,因此影响了哈特法律思想整体的一致性和说服力。

 

  摘要:哈特对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系统性认识,存在一处自相矛盾的说法。尽管这一矛盾说法不能说错误,但是由于它混淆了实证主义法学的界限,因此影响了哈特法律思想整体的一致性和说服力。

  关键词:哈特 法律与道德 实证主义 法律的概念

  一、讨论的缘起

  1957年,哈特在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期间,曾经做了一个学术报告,即《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分离》。美国学者富勒几乎马上以《实证主义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1]28一文表示自己的不同意见。之后,无论哈特还是富勒都进一步深化自己的思想,继续争论[2]183。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英国政府在1954年成立了一个皇家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沃尔芬登男爵担任主席。沃尔芬登委员会有两项任务:第一,考察同性恋罪错的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对这类犯罪的制裁;第二,考察在卖淫和拉客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裁。1957年,沃尔芬登委员会提出了《委员会关于同性恋罪错和卖淫问题的报告》,建议取消针对成年人私下自愿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制裁。在1959年和1967年,英国议会又分别通过了该报告的立法建议。

  1959年,英国法官德夫林在英国科学院讲演时,严厉批评了1957年英国议会“沃尔芬登报告”。德富林法官不认同上述建议,认为对于同性恋行为还是应该坚持法律禁止的态度。而且,德富林法官反对的态度相当激烈,他认为同性恋犯罪类似于“叛国罪”。面对德富林的批评声音,哈特再次出场,他支持沃尔芬登委员会的报告,反对德富林法官的看法,并将自己的有关认识集中在《法律、自由和道德》[3]5一书之中公开发表。

  如果简单地对比上述两次讨论,我们会发现,第一次讨论,即哈特与富勒的争论更多是法学界内部的一种争论,而第二次讨论,即哈特与德富林的论战就超出了法学院的范围而扩展到社会层面上了,因此影响似乎也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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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吴玉章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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