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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
2015年01月14日 10:26 来源:《当代法学》(长春)2008年5期第3~13页 作者:王利明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救济法/制定/若干问题tort;law/law;of;remedy/enacting/several;issues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法,并且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日益重要的地位。在此基础上,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需要正确解决相关重要问题,主要包括该法律的名称、关于侵权法与人格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关系、侵权法的体系结构、关于一般条款与具体类型化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侵权法和环境保护法、国家赔偿法等特别侵权法的关系、关于违法性是否应当成为责任构成要件、关于损害赔偿等问题。

  Tort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modern society, and this law should be law of remedy. It is necessary to solve relative problems in enacting China's tort law, mainly the name of the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ort law and personal rights law, property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he structure of tort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eneral and specific clau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ort law and environment law, state compensation law; the status of illegality in constructing liability;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日    期】2008-06-21

  【关 键 词】侵权责任法/救济法/制定/若干问题tort law/law of remedy/enacting/several issues

  [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08)05-0003-11

  一、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日益重要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Deliktsrecht,Law of delict,Tort law)是规定侵权行为形态、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的法律。它作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法律形式,在民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民法通则》把侵害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都规定为一般的侵权行为。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1](P15)二是保护绝对权之外的各种利益。例如,物权法上的占有就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我国台湾地区的王泽鉴教授对于司法实践中将权利或利益均作为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的作法就表示赞同。①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它是一门为受害人提供补救并制裁侵权行为的法律。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建立与完善侵权责任法更是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诚然,随着责任保险、社会保险、国家补偿、社会救助等各种补偿方式的发展和完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并且促进了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的发展,削弱了过错责任的价值。对此,英国剑桥大学约洛维奇(Jolowicz)教授提出,侵权责任法正处于一种危机状态(Crisis)。甚至有人断言,侵权行为法将走向没落②。这些预言显然过于武断,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正好是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其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日益重要的地位,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侵权责任法集中地体现了法治的价值。法治的实质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正如彼得·斯坦所言:“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于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2](P41)侵权责任法通过保障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从而奠定了法治的基石。此外,侵权责任法对于规范公权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广义上来说,国家赔偿法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用于调整因违法行使公权力引起的侵权责任关系。国家赔偿的产生虽然是因为公权力的行使,具有国家和相对人的不平等地位的特点,但是,国家赔偿本身却是国家与相对人基于平等地位而发生的赔偿关系。③既然国家赔偿法具有规范公权的作用,那么,我们可以说,侵权责任法也具有规范公权的功能。因此,侵权责任法是法治社会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在侵权责任法越发达的国家,其法制就越健全。

  第二,侵权责任法的丰富和完善是适应社会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侵权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又具有许多独特性:它是最为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自民法产生之初它就作为其基本内容而存在;侵权法又是极其富有活力、充分张扬时代精神的法律,因为它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并且因为其保障权利和维护安全的功能而为现代社会提供了权益保护机制。时代的发展对于正义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一个贫乏的世界里确保这些可利用的资源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需要。”[3](P557-558)而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与完善则是人们在现代社会中所享有的各种权益的有力保障。

  21世纪是一个信息爆炸、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经济贸易的一体化,促进了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高度发达的网络使得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小;交通和通讯技术特别是数字信息技术的发达,使得不同文明的融和与碰撞日益频繁。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人权、人本主义的精神与理念越来越得到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的认同。与此相适应的就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成为一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现代社会强化了对于“人”的权利保护,人格尊严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对人的财产人身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逐渐成为共识。因而,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强化了对于隐私、肖像、名誉等的保护,而且在对于财产利益的保护中又生成了各种新的财产权利。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导致对人的各种利益的侵害手段不断增多,因而出现了新型侵害行为、大范围的侵权现象(例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等),其影响面也大大扩张;人类生产经营或者利用自然资源等活动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多(例如核能引发的核辐射、核泄漏和其他高度危险活动);现代社会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商业侵权,如不正当竞争、证券侵权、商业诽谤、专家侵权等大量产生。适应网络时代信息化的发展,又出现了网络侵权、博客侵权等,尤其是网络侵害隐私权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④。可以说,社会生活关系的急剧变化,不断地对侵权法的既有规则提出挑战,进而为其注入新的内容,这是侵权法与民法其他部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的特色。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变革渐趋深化的今天,侵权法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民法乃至整个法律文明的未来。

  第三,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的补偿体系中仍然发挥着核心的作用。虽然现代社会存在着各种补偿制度,甚至在一些西方国家,这些补偿制度已经自成体系,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严格地说,这些补偿制度并没有根本动摇侵权责任法在补偿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因为一方面,无论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如何发达,侵权责任法都不可能从法律体系中消退,否则,就难以实现对于侵权行为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因为侵权责任法的补偿方式是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使行为人自己承受该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起到了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是其他补偿制度所无法替代的。另一方面,即使是给予了保险赔偿或者做出了国家补偿,也仍然需要对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予以明确,并确立对行为人的追偿制度。换言之,保险赔偿或者国家补偿也是以分清责任为前提的。“侵权行为法仅只接受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资源分配,并决定是否应该改正原告资源的减少。”[4](P1545)正如王泽鉴先生指出,“侵权行为法提供了个人权益受不法侵害时的保护机制,使被害人得依私法规定寻求救济,令加害人就其侵权行为负责,其所维护者,系个人的自主、个人的尊严,其重要性不低于冷酷的效率,实为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价值。”[5](P36)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因为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等原因,责任保险、社会保险、国家补偿等制度还很不发达,对于受害人的补偿力度也比较小,侵权责任法在补偿体系中仍发挥着核心功能。因此,在整个救济体系中,侵权补偿机制占据有重要的地位。譬如,在我国,工伤保险事故赔偿额比较低,因此单靠工伤保险的赔偿,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侵权责任法都将在整个补偿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第四,侵权责任法是裁判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法律。侵权责任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并为大量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基本的裁判规则,力求通过法律的制定使整个司法过程都处于法律的严格控制之下,对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可以归为违约和侵权两大类,而且新型的民事纠纷大多是侵权纠纷。随着人们权利观念的增强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大量新型诉讼的出现导致了所谓“诉讼爆炸”现象。所以,完善侵权责任法,可以为妥善处理各种民事纠纷,尤其是新型民事纠纷提供依据。还应当看到,由于大量的侵权案件并没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官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漏洞填补,从而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推动侵权法的发展。最典型的是,在法国,尽管《法国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非常简略,但法官通过大量的判例,解释了大量的侵权法规则,因此,法国的侵权法常常被称为判例法。⑤

  许多学者认为,21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走在权利之前,因此,以救济私权特别是绝对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必将日益凸显和重要。可以说,侵权法的发展走向在很大意义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立法政策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最为活跃的法律,也是现代民法的增长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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