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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破产法修改有推动作用
2017年05月09日 09:4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李曙光 字号
2017年05月09日 09:4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李曙光
关键词:民法总则;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破产;民事主体

内容摘要:●《民法总则》在民事主体上的重大突破,是将原有的二分法演进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分法。

关键词:民法总则;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破产;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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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在民事主体上的重大突破,是将原有的二分法演进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分法。未来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需因《民法总则》的变化,针对不同民事主体及其中的特殊主体做好衔接和制度安排。

  ●《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中的“公民”概念调整为“自然人”。个人参与商业活动越来越深入频繁,“自然人”概念对接到破产法中指日可期。虽然还有具体问题值得商榷,但是毋庸置疑,“自然人”概念的明示为个人破产的引入扫清障碍。

  ●在《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修正调整的情况下,《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既要考虑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变化,也要着眼于发挥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欺诈行为的判别作用,使欺诈无效行为制度真正起到打击破产逃废债的作用。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这部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其诸多内容的改变必将对破产法的修改产生重要影响。我们需要从破产法的角度,分析民事主体分类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破产法该如何适用及做好衔接。

  《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分类

  对破产法的影响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分类采用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三分法,是此次《民法总则》的重大创新。其中,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更是根据中国实践发展变化而对法人制度的重大变革。《民法总则》的落地实施及其分类概念将会逐步影响司法实践,在《企业破产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分类这颗石子将在破产法领域引起不小的涟漪。从破产法的角度看待此次《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主体的规定,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关于自然人破产能力的思考。

  《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中的“公民”概念调整为“自然人”,去除政治意味,恢复市场经济平等主体的本质。个人参与商业活动越来越深入频繁,“自然人”概念对接到破产法中指日可期。在民商一体下,对“两户”的破产能力及具体责任承担还需要更为详细的安排。关于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虽有细化规定,但仍是无限责任,因此关于“两户”的债务承担规定还有很多未尽事宜。个人破产制度各界呼吁已久,未来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划分是以年龄为标准还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或是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特别规定均值得商榷,但是毋庸置疑,“自然人”概念的明示为个人破产的引入扫清障碍。

  第二,关于法人破产能力的思考。

  首先,《民法总则》第73条规定了“法人破产”,从体系上看,此条列于“法人一般规定”中,意味着承认了所有法人均可为破产主体。其次,将法人按照目的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这两者都为破产主体时,破产程序及财产分配是否会因目的不同而有不同?在《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曾有草案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体现立法者以目的划分的立法倾向。最后,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企业法人”的适用。

  因目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破产规则,意味着像民办医院或者民办学校这类法人在以非营利目的成立时,破产程序及机制需要有特殊安排。此外,对营利法人中承担战略安全重任的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则,也应当与其它营利法人有所不同。再者,在制度安排中区别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特别法人,由于可能兼具公益性质与营利目的甚至是管理职能,而在破产制度设计上需要有特别考量。可见,区分标准的不同会显著导致概念适用衔接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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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曙光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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