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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50万元以上科研设施仪器应开放共享
2016年01月26日 14:46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教育部:高校50万元以上科研设施仪器均应开放共享发布时间:2016-01-26 11:14:15|来源:人民网|作者:|责任编辑:曾瑞鑫教育部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并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设备之外,其他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特别是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关键词:科研设施;开放共享;指导意见;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曾瑞鑫教育部办公厅;服务;教学;高等学校科研;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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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高校50万元以上科研设施仪器均应开放共享

 

  教育部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并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杜绝闲置浪费现象,切实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高等学校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制度。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设备之外,其他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特别是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建设信息服务平台。高等学校应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和开放共享的网络信息和服务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并根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统一纳入国家与地方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学校、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加强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高等学校要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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