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报驻荷兰特约记者杨晓龙荷兰公共文化政策的基本前提是政府应当避免对艺术进行价值判断。在荷兰,由中央政府直接提供财政支持的文化机构统称为国家文化基础设施,理论上这是一个基于申请并经荷兰文化委员会评判的动态集合,但在实际上表现出很高程度的连续性。荷兰中央政府补贴的基金主要有表演艺术基金、文化参与基金、蒙德里安基金(视觉艺术)、创意产业基金、电影基金和文学基金6个。此外,荷兰还有大量资助文化机构、文化项目和艺术家的私人基金,较为知名的有伯恩哈德亲王文化基金、范登恩德基金和布玛文化基金。由此,在荷兰的文化领域便形成了“政府——委员会——基金会”三位一体的决策体制,这一决策体制充分保障了政府管理“一臂之距”原则的实现。
关键词:文化机构;中央政府;基金;艺术;荷兰文化委员会;基础设施;荷兰政府;政策;制定;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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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荷兰,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家级文博机构的管理和资金扶持。图为位列世界十大管弦乐团之一的阿姆斯特丹皇家音乐厅管弦乐团。
荷兰公共文化政策的基本前提是政府应当避免对艺术进行价值判断。荷兰政府是文化活动的主持人(moderator),但非公共艺术和文化的最大主顾,艺术发展的主体是公民和文化机构。这也就是所谓的“一臂之距”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制定文化政策时多依赖各类文化委员会进行相关的调查和论证,荷兰文化主管部门只关注一些具体的政策议题,例如文化遗产、男女平等议题。其二,在分配文化财政资金时多依赖各类文化基金开展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在制定和实施文化政策中秉持中立性原则,一方面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作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政府机构:三层治理
荷兰的公共文化治理体系是三层结构,即中央、省级和市级。每一层级的治理体系都实行着议会、政府双重责任制。议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案,政府则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
荷兰中央政府中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门是文化部。该部由一个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大量的行政服务部门和监察员组成,文化事务的主要负责人有部长、国务秘书、秘书长、遗产监察长、文化与媒体总干事。其中,部长和国务秘书掌管该部的政治领导权;秘书长、总干事以及遗产监察长是管理团队。该部下属文化机构有文化委员会、文化遗产和艺术司、媒体和文化产业司、国际政策司、文化遗产局和国家档案馆等,还设有公共媒体基金和各种公共文化基金。
2006年,荷兰的文化大臣(部长)与各省、市地方政府签订了一份官方协议,规定文化部在向荷兰国会提交文化政策四年发展规划之前,必须征询各省、市地方政府的意见;对有关中央政府政策与各省、市地方政府政策相关的事项每年都要进行至少一次的讨论。从而在荷兰政府系统中逐步确立了保障各层级政府的各类文化政策计划的相互协调的协议机制。
在文化艺术领域,中央政府主要负责荷兰国内的交响乐团、表演艺术团和少数几个国家级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的管理工作和资金支持工作;省级政府主要负责辖区内文化艺术作品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市级政府则主要负责各种文化艺术场馆和设施的管理及日程安排。总体上看,荷兰中央政府只负担着荷兰国家文化艺术活动所需经费的1/3,其余2/3的活动经费则由各省、市地方政府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