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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学会指出—— 南海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2016年06月11日 12:52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国际法学会10日发表《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一文,支持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仲裁的立场,从法律角度批驳仲裁庭就该案管辖权问题所作裁决的谬误,并阐明仲裁庭所作管辖权裁决以及其下一步对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决均无法律效力。

关键词:仲裁;南海;裁决;法律效力;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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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法学会10日发表《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一文,支持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仲裁的立场,从法律角度批驳仲裁庭就该案管辖权问题所作裁决的谬误,并阐明仲裁庭所作管辖权裁决以及其下一步对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决均无法律效力。该文内容概要如下:

  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仲裁以来,中国始终坚持不接受、不参与的严正立场,并明确指出仲裁庭对该案明显没有管辖权。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裁定其对菲律宾所提部分诉求拥有管辖权,并将其余诉求的管辖权问题保留至案件实体阶段一并审理。这是一项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都充满错误的裁决。

  一、仲裁庭错误认定菲律宾所提诉求构成中菲两国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仲裁庭仅对“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具有管辖权。本案中,仲裁庭要确立管辖权,必须证明中菲之间就有关仲裁事项存在争端,而且该争端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国际实践表明,要认定争端的存在,首先必须证明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时当事方之间存在具体的分歧事项,还须证明当事方是就“同一”事项或主张存在有针对性的分歧或争点。

  菲律宾第3项诉求提出,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第4项诉求提出,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是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第6项诉求提出,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是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第7项诉求提出,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要认定上述诉求构成中菲之间的争端,仲裁庭必须基于事实证明,菲律宾在提起仲裁前曾向中国提出过上述主张,而中国就此表示过反对。但是仲裁庭未能做到。

  事实上,中菲两国就菲律宾上述诉求根本不存在真实的“争点”。中国历来对包括黄岩岛在内的整个中沙群岛和包括美济礁等8个岛礁在内的整个南沙群岛主张并享有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而菲律宾是就单个岛礁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提出诉求。两国从未就菲律宾诉求所涉事项交换过意见。这些事实表明,中菲两国的主张涉及不同问题,并非针对同一事项,也不存在有针对性的反对。菲律宾有关诉求不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争端。仲裁庭曲解中国观点,错误认定中菲两国就菲律宾有关诉求存在争端。

  即使有关诉求构成争端,如果该争端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仲裁庭也无权管辖。仲裁庭在论及菲律宾第1和第2项诉求时指出,中菲之间的争端是有关《公约》框架下“历史性权利”的争端。然而,“历史性权利”在《公约》缔结前久已存在,它建立在包括习惯国际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的基础上并由其规范,与《公约》并行,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同时,仲裁庭未指出菲律宾上述诉求涉及《公约》哪些具体条款,更未论述其与具体条款之间是否存在实质联系,只是笼统地认定这些诉求属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这在法律上显然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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