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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产权视角下义务教育教师流动问题思考
2015年01月28日 13:48 来源:《教育与经济》2014年3期 作者:夏茂林 字号

内容摘要:教师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教师资源配置状况及其流动问题,因而必须根据教师人力资本的具体特性予以合理安排。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教师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并导致了教师流动的不合理:所有权错置导致教师管理条块分割而难以适时流动、剩余索取权谬误导致教师收益权失真而流动失衡、剩余控制权配置不当导致教师流动权残缺而流动失序等。为此,必须正确界定教师法律身份,明确其人力资本国家所有权;改革教师聘任制度,统一聘任实施主体;调整剩余索取权安排,统一教师人力资本收益标准;建立教师定期流动制度,规范剩余控制权行为;补偿教师流动成本,健全剩余处置权。

关键词:人力资本;产权;义务教育;教师流动;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夏茂林,西华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夏茂林,男,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

  内容提要:教师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教师资源配置状况及其流动问题,因而必须根据教师人力资本的具体特性予以合理安排。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教师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并导致了教师流动的不合理:所有权错置导致教师管理条块分割而难以适时流动、剩余索取权谬误导致教师收益权失真而流动失衡、剩余控制权配置不当导致教师流动权残缺而流动失序等。为此,必须正确界定教师法律身份,明确其人力资本国家所有权;改革教师聘任制度,统一聘任实施主体;调整剩余索取权安排,统一教师人力资本收益标准;建立教师定期流动制度,规范剩余控制权行为;补偿教师流动成本,健全剩余处置权。

  关 键 词:人力资本 产权 义务教育 教师流动 剩余控制权 剩余索取权

  随着我国义务教育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校际差距的日益悬殊及其影响的不断恶化,缩小并消除因资源配置而导致的办学差距已成为我国义务教育乃至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而师资配置失衡作为义务教育差距的重要方面,尽管早就受到了学界和政府的重点关注,但时至今日,全国各地仍大多只是停留在宣传鼓动上或仅制订了一些到农村支教的试验性条款,并未出台具体而规范有效的教师流动制度。教师流动依然处于失序、失衡等不合理状态,从而使得校际师资配置差距问题始终难以解决。究其原因,不仅在于地方政府的政策决心不够,也在于学界研究存在不足。对于“义务教育教师到底该不该流动,应如何规范其流动”等问题,学界迄今仍仅从教育公平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其依据还比较单一而不够充分,因而也未能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并为其政策行动提供指南。

  实质上,义务教育教师流动问题是教师人力资本的产权及其制度绩效问题。基于此,本文试图从产权经济学的效率效用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新的探讨。

  一、义务教育交易中的教师人力资本及其产权诉求

  作为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交易在人类社会中可谓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以至于单个的人根本就不存在,而这种社会性就成了人的本质特性。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复杂而特殊的交易活动,由于其产品具有极强的外部性而不得不实行由政府代理人民与各主体进行相关要素和产品的交易制度即“有第三方实施的非人际关系化交易”[1]制度。尽管义务教育制度下的生产要素及产品并不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但并不能否认其非市场下的交易本质(这丝毫不影响教育的育人性对其交易主体的高道德要求),因为强迫而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实质就是为节省教育交易成本而形成的一系列契约的联接。

  “教育中的交易主要发生在学校和政府、教师和学校、学生和学校、学校和社会、学生和社会等等之间。”[2]也就是说,在义务教育中,交易主体主要有国民、教育管理者、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等;交易的对象包括国民通过纳税的形式提供的用于购买教育生产要素的教育经费、教育管理者和教师提供的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学生及其家长提供的各种要素,等等。可见,义务教育机构实质上就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一种特别合约”[3]。其中,教师人力资本与国家非人力资本之间的交易是教育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交易。

  何为交易(transaction)?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对此曾作过最早的界定:“交易不是简单的物品交换,而是人与人之间对物品所有权的让渡和取得,是一种制度或法律行为。”[4]也就是说,任何交易实质都是关于产权的交易。没有产权就没有交易的前提。因此,义务教育交易中的教师人力资本产权是客观存在的。然而,交易是要付出成本的。交易成本永远为正,只有借助制度即契约的力量才能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抑制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实现效率效用的最大化。正是基于此,科斯提出了“制度起源于交易费用”的重要观点。在交易中,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产权。产权制度状况决定了交易成本及其资源配置状况。因此,教师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乃是决定教师资源配置状况的根本因素。它对于提高教师资源配置效率和教师工作效率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产权(property rights)即财产权利的简称,是指被公共认可的行使物品某种(些)有价值属性的一系列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5],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和有限性等特征。人力资本是指通过教育、培训和迁移等途径所形成的附着在人身上的智力、知识、经验和技能以及健康、体力等非物质资本。因此,人力资本产权就是指关于固着在人身上的知识、能力和健康等的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当技术一定时,产权的界定就主要取决于物品的属性。因此,要合理界定义务教育教师人力资本产权就必须详细考察其人力资本特性和义务教育的产品属性。人力资本兼有“人力”和“资本”两大特征:一方面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个人占有的天然性、主动性、资产专用性、难以度量性、产权残缺时的自贬性和边际收益递增等“人力”特征,另一方面又具备增值性等“资本”特征。其中,人身依附性即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的特性是人力资本区别于物力资本的最根本特性。因此,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不仅要考虑其作为一般资本的属性,而且还应考虑其作为“人力”的特殊性。义务教育教师的人力资本还具有更多的特殊性,如因教育交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义务教育收益的外部性(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收益都不具排他性和竞争性)、滞后性和长期性等决定的教师人力资本具有极强的外部性、较高的资产专用性、质量难以度量性以及非抵押性等特性。这些特性在教师人力资本的产权安排上都应得到充分体现,否则不能实现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义务教育中,教师作为其人力资本主体与代表国民的政府进行交易,将其人力资本的一定时期的所有权转让给政府教育机构。通过交易契约,政府获得教师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却由于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的特性而未能获得占有权。教师享有其人力资本的收益权,并事实上掌握着占有权。一方面由于教师享有其人力资本的收益权,应获得与其人力资本相一致的收益分配权。理论上讲,由于外部性的原因,义务教育只能由全民投资并由政府代理实施。因此,与教师进行交易的实际主体乃是代表全体国民的政府而不是具体的学校或地区,教育系统内同等人力资本存量的教师在待遇上即收益权上应该一致,否则教师就会自贬其人力资本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教师不仅掌握着其人力资本的实际占有权,而且还在教育过程中天然地拥有其剩余控制权(对契约无法确定部分的相机决策权),能在契约之外自行决定自己人力资本的实际投入和使用程度,因而要求拥有自主决定其人力资本的存在方式(使用或闲置)和存在地点(地区和学校)等权利即教师在教育系统内部应享有“追名逐利”或流动等权利。而且人力资本的资产专用性程度(教师专业化程度)越高,这种剩余控制权就越大。一旦这些权利残缺,教师就会通过自贬的方式降低其人力资本的实际投入和使用,最终降低教育的实际产出。这正如巴泽尔所说的“即使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也不能完全限制奴隶的人身自由”一样。[6]

  然而,义务教育产品极强的外部性使得教师人力资本产权也具有了极强的外部经济性。因而如何合理协调教师人力资本产权行为并增进其正外部性就显得至关重要。事实上,教师通过交易契约在将其一定时期的人力资本所有权转移给了代表国民的政府教育机构后,教师的人力资本实际上已经归全民所有了(因为用于购买教师人力资本的财物资本属于国有),并非属于某一地区或某一学校所有,只有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再分割时才将教师人力资本的国有使用权分配给具体地区和学校。因而代表纳税人的政府教育行政机构及其代理人完全拥有统一调度或均衡配置教师人力资本的权利即规范协调教师流动的权利。义务教育中的教师人力资本自然只能实行非市场的政府配置。而且,为了降低教师人力资本产权行为的负外部性,就必然要求维护教师队伍稳定即需要限制教师一定的自由流动权,因而还需要政府建立合理的流动选择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法律保证机制[7]等来具体规范教师的流动行为。这也正是根据交易成本最小的规则安排产权即波斯那规则(Posner's Rule)的必然选择。

  由于不确定性和物品属性等原因,契约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都描绘详尽并处理完毕,因而任何契约都不是完备的。契约之外的不确定性部分就是剩余。处理这种剩余的权利称为剩余处置权。这包括契约之外“便宜行事”的相机决策权即剩余控制权和扣除所有固定合同支付之后剩余收益的分配权即剩余索取权。一项投资能够获得的剩余收益的多寡主要取决于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状况。因此,剩余权利的配置问题乃是企业产权的根本问题。产权经济学研究认为,有剩余控制权而无剩余索取权的人会不思改进控制方法或滥用控制权,有剩余索取权而无剩余控制权的人又会不计资源耗损代价去追求利润。因此,二者必须对称分布于各交易主体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是说,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应享有对称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这也是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之一)。由于教师天然地拥有其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因而必然要求享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又由于义务教育的剩余收益难以确定,其教师的剩余索取权就往往体现为根据对工作贡献大小的评价而分配的“同类剩余”如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等。显然,由于教育收益的外部性等原因,这种剩余分配的标准在一个国家之内也必须是统一的,并不应存在地区或学校之间的显著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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