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民国时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校园治安保卫机构,分为指导、管理、执行三个层次。
关键词:治安保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西南联合大学;民国时期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黄水林(1963- ),男,江苏宜兴人,博士,苏州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江苏 苏州 215123
内容提要:民国时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校园治安保卫机构,分为指导、管理、执行三个层次。指导机关是总务处或秘书处以及各种委员会;管理机构为庶务科或杂务课、事务组等;执行部门则包括校警队、校卫队、警卫队等。安保工作指导机关的人员,通常都是由各校的知名学者、教授组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学校的资深教职员;校卫队队长选择具有军队经历同时又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校警、校役或校工,则需要他们具备较为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基本的知识水平。三校安保工作的特点:一是知名教授广泛参与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二是把治安保卫工作与学生的自治高度结合起来;三是对治安保卫队伍严格的精细化管理;四是对学校治安保卫人员的体贴关爱和尊重。
关 键 词:治安保卫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西南联合大学 民国时期
高等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从宏观而论有高等教育制度、政策等方面的研究,从中观而论有具体的院校研究,从微观而论则有对课程、教学、教师、学生等的研究。对于大学治安保卫工作的研究,数量既少,同时又偏重于经验层面的总结,较少学理性的探究,更少对其进行历史角度的研究。本文试图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西南联合大学为样本,对民国时期国立大学治安保卫工作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与职责、安保人员队伍构成等作一梳理,厘清其演进脉络,通过历史考察寻找对今日高校安保工作之有益启示。
一、安保工作的机构设置
1898年京师大学堂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近代大学教育的正式开始。京师大学堂由管学大臣(1904年改为学务大臣)为首,下设六处属官,即专门教育处、普通教育处、实业教育处、教科书审定处、游学教育处、会计处,另设总监督一名。1909年,京师大学堂筹办分科大学后,又委派了各科的监督。在机构设置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学校治安保卫设立部门,与安保相关的事务由学堂所有的教育管理人员负责。例如,在1907年清廷发出的《整理学风上谕》中,就强调“顺天府尹、各省督抚及提学使皆有教士之责”,并要求“该府尹、督抚、提学使务于各学堂监督、提调、堂长、监学、教员等慎选器使,督饬妥办”。如果针对“各学堂纠众生事”等情由,教育管理上有失职的,不能严肃处理而任事态发展蔓延的,则“不惟学生立即屏斥、惩罚,其教员、管理员一并重处,决不姑宽。倘该府尹、督抚、提学使等仍敢漫不经心……除查明该学堂教员、管理员严惩外,恐该府尹、督抚、提学使及管学之将军、都统等均不能当此重咎也”。[1]581-582上至督抚、将军,下至教员、管理员,都对学校管理和校园秩序负有责任。甚至连学生在学校“开会出卖茶座,列市售物,女学生登台唱歌”这样情形,都须由学部直接出面发文作出规制。[1]579没有专人负责学校的安保工作,不设专门机构进行校园安全管理,而是由当地政府会同学校共管,使得京师大学堂的安保工作条理不清、职责不明。
相比较京师大学堂而言,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逐渐开始把校园安保作为一项单独的工作来进行安排。蔡元培掌北大,改变了一切校务都由校长与学监主任、庶务主任少数人办理的状况,设立了行政会议及其下设的11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庶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全校的房舍、卫生等事宜。据1920年3月北京大学《庶务委员报告书》记载,当时在总务处之下设立了庶务部,由校长在总务委员中指任一名庶务部主任。依据事务状况,庶务部“酌设杂务、斋务、校舍、卫生、收发五课”,与校园安保相关的工作分属于杂务、斋务、校舍三课。[2]2078-2079尽管设立了相应部门承担学校的安保工作,但对于各部门权限的划分、关系的协调,乃至很多具体事务,仍由总务处的总务会议或者庶务委员会决定。例如,第五次总务会议就讨论通过了由总务委员沈士远提出的“拨图书馆房屋为‘校役夜班教务处’办公处”的报告。[2]2080而《庶务部杂务课管理校役规则》《庶务部杂务课给发校役工资规则》等文件则是由庶务委员会第十次常会所议决的。[2]2082总务处和庶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不仅制定学校安保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还讨论议决具体事务;杂务、斋务、校舍三课作为执行部门,负责办理落实相关事宜。这种运行机制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民主管理的特色,是北京大学教授治校领导体制的具体落实,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管理紊乱、效率不高的弊端。此外,把安保工作与其他属于后勤服务的工作置于一个机构,由于庶务部事务繁杂,也使得学校在治安保卫方面投入的资源和精力受到极大的限制。这种情形到了1927年之后才有了较大改观,当时学校由庶务部设立了专门的校警队,“设校警长一名,副警长一名,校警十名,经管警备消防并维持秩序,指挥校役工匠等事”[2]2288。
清华学堂时期,依《清华学堂章程》规定,机构设置极为简单,没有专门的人员,更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安保方面的工作,安保属于“教务、斋务以外之事”,由斋务长“商承监督办理”。1922年,清华学校在庶务处下设了守卫处承担学校的治安保卫。但到1925年时,守卫处即被撤销。[3]31-321928年的《国立清华大学条例》同样没有涉及专门的安保部门,只是“置秘书长一人,承校长之命处理全校行政事务”。1929年的《国立清华大学章程》则把所谓“全校行政事务”具体为“管辖文书科、庶务科、会计科、医院等机构”。在由秘书长负总责的同时,清华大学还“依行政及设备上之需要,得分设事务机关”,“依校务之需要,得分设委员会”。[4]146-144但在20个常设委员会中并没有与安保工作相关的委员会。直到1948年临近解放时,面对平津战役的战火,才成立了“校园巡防委员会”,协调并加强学校的安保力量。[3]49到1936年,清华大学秘书处除了下设庶务科之外,还建立了专门的校卫队,这是清华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学校治安保卫的独立部门。抗战结束之后,1947年5月颁布的《清华大学规程》又把校卫队变更为警卫队,同样还是隶属学校秘书处。同属秘书处的事务组也承担着部分与学校安保相关的工作。[3]32-34清华大学校卫队设队长2名,校卫队的规模也逐年扩大。1946年清华大学校警和校工(不含技工,下同)总数137人,其中校警36人;1947年工警人数增加为293人,校警45人;1948年工警总人数则达到了430人。[5]540-553清华大学对于安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几经反复,先后成立了校卫队、警卫队和校园巡防委员会,使得学校安保工作逐步走向专门化、规范化,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清华大学较为成熟的学校安保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西南联合大学(以下简称“西南联大”)的情形比较特殊。历经长沙、云南蒙自和昆华农校租地办学的窘迫之后,1939年新建校舍落成,西南联大的办学步入正轨。西南联大的行政由常务委员主持,分设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由隶属于总务处的事务组负责。《西南联合大学总务处组织简则》中规定,事务组“掌理本校物具用品之购置、分配、保管,校舍之修缮,水电之管理,警卫消防之监督、训练,校工之进退、支配、训练,及其他庶务事项”[6]166。与之前北大的庶务部和清华的庶务科相较,西南联大的事务组明确承担了学校“警卫消防”和校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在资源配置上也给予了相应的保障。在《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新校舍平面图》上可以看出,在东区的中心位置分配给事务组单独的办公楼,在东北区还配置了独立的校卫队部、校警室,校卫队,甚至还配备了专用厨房。[7]14-15西南联大对学校安保工作的重视,与抗战时期的特殊情势不无关系。据《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要览》中叙述,北大、清华、南开千里南迁后,1940年冬,“昆中南、北两院被敌机炸毁”,1941年“八月中新校舍又遭敌机轰炸”。[6]6不难想见,在时局不稳的背景下,三校师生总计三千多人长途跋涉至西南后,又不断在湘、川、滇三省间奔波办学,期间不时有敌机袭扰,此种状况必定会带来大量安全方面的问题。因此,西南联大在专设军训队,对全校学生实行军事管理的同时,大力强化治安保卫工作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安保部门的工作职能与职责
北京大学庶务委员会第三次常会上通过的报告书中对学校安保工作的分工作出规定了相应规定,杂务课负责“全校雇役及巡丁之管理及进退”,斋务课负责“管理斋舍内各项事务,并维持其秩序;预防舍内火灾及其他危险,商同校校舍课办理之;进退舍内雇役及巡丁,商同杂务课办理之”,校舍课负责“管理校内消防事务;工人及消防夫之管理及进退”。[2]2078-2079由此种分工可知,学校治安保卫的基层工作人员即雇役、巡丁、消防夫等的雇佣、培训与管理分属于杂务课、斋务课和校舍课;杂务课偏重于安保人员的人事管理,斋务课侧重于斋舍内的治安保卫,校舍课主要负责学校的消防工作。学校安保部门的工作内容非常具体,甚至对学生所骑脚踏车的看管,也专门发布《国立北京大学各院斋校警管理脚踏车规则》,明确校警根据对号牌进行查视、看管。[2]2091学校对有些不良行为的查禁,往往也是交由庶务部去实施,例如北大曾经在校园内开展过禁烟运动,为此专门发布告“查烟卷一项……特行训诰仰各校警、校役自三月七日起一体禁止,是为至要”[2]2090。从当时的两个治安事件及其应对可以更具体地看出杂务课、斋务课和校舍课的各自职司。一是蒋梦麟代理北大校长时发生的防火事件,在蒋梦麟呈报教育部的呈稿中说:“本校自教职员提出总辞职以来……梦麟以个人名义,请托庶务部原由职员,担负保护校舍责任,日夜逻守,无或稍解。……忽于本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在本校敌意院第二层楼西头厕所内,由巡役发现火头,即大声呼火。庶务部职员闻声趋往,督同校役多人,即时扑灭……当即一面严申门禁,一面添派校役巡逻,分段负责,益加戒备。”[2]2286二是在学生斋舍捕获窃匪事件,当郭姓学生在舍内发现陌生人且其言行异常后,“遂即招来校警。将前后情说知。当由其身畔搜出银筋及马褂两件(亦郭姓之物)及别种衣服。于是窃据确定。拟由校警交付警区”[2]22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