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坚持实践辩证法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是唯物辩证法而是实践辩证法,应该用实践辩证法取代唯物辩证法。一、两种辩证法理论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体”论“本体”问题对于辩证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独特的辩证法理论必然蕴含着一种独特的“本体”承诺。实践辩证法指出,旧唯物主义的存在观是“客体”型的,这种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方面理解事物,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超越旧唯物主义的地方就在于它强调从“实践”“主体”的方面理解事物,因而它的存在观是“主体”型的,它从实践出发把整个现存世界理解为实践活动。实践辩证法从主体、实践的方面理解自然界,认为自然界本质上也是实践的,处于人的活动之外的“自在自然”对于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辩证法也不存在“自在自然”中,如果说自然界也存在辩证法的话,那么这种辩证法只能是关于“人化自然”的辩证法。
关键词:实践;唯物辩证法;客体;能动性;恩格斯;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解;人民出版社;矛盾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竭长光(1977- ),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副教授、博士,吉林 长春 130024
内容提要:当前唯物辩证法正面临着来自“实践辩证法”的巨大挑战。为了澄清唯物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的区别,本文从三个方面展开比较分析:首先,在辩证法的“本体”上,应该坚持“物质本体”论而非“实践本体”论,“实践本体”论面临着辩证法与唯物论相脱离的困境。其次,在辩证法的“核心范畴”上,“矛盾”范畴比“否定”范畴更有优势和解释力。再次,在辩证法的“解释原则”上,与实践辩证法的“主体能动性原则”相比,唯物辩证法的“内因自决性原则”更能真实、合理地表达“改变世界”的逻辑和事物发展的逻辑。
关 键 词:唯物辩证法;实践辩证法;本体论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恩格斯辩证法理论再研究”(14BKS124)和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唯物辩证法研究的范式转换:从‘前主客关系’到‘后主客关系’”(10YJC710030)的阶段性成果。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是唯物辩证法,它的根本特点就是实现了辩证法与唯物论的统一。目前,对唯物辩证法形成最大冲击与挑战的当属“实践辩证法”。坚持实践辩证法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是唯物辩证法而是实践辩证法,应该用实践辩证法取代唯物辩证法。对此,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一方则坚决反对。由此形成的争论实际上从未停止过。争论的焦点不是一个“名称”问题而是一个“实质”问题,即“唯物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的区别不只是表现在名称上,二者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辩证法理论。
一、两种辩证法理论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体”论
“本体”问题对于辩证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独特的辩证法理论必然蕴含着一种独特的“本体”承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关于“本体”的理解与使用通常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方面即物质和精神谁是本原的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另一种是从“辩证法”的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由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从本性上来说是研究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问题的学说,因此,辩证法意义上的“本体”其含义是指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载体、主体或承担者。对于研究“变动”问题的辩证法而言,本体问题是一个绕不开的根本问题。因为,“说到运动,就必须问,是什么在运动。运动必须有运动的主体,没有任何主体的运动,是不可能存在的”①。对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而言,由于本体问题关涉的是“辩证运动”的根基,因而也是研究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根本问题。考察一种辩证法理论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要考察其“本体”论。在本体问题上,唯物辩证法坚持“物质本体”论。“物质本体”论认为:一切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的根基和载体是“现实事物”。现实事物不是某种精神性的实体,而是物质性的实体;现实事物既可以是自然界中的自然物,也可以是社会历史领域的社会存在物。
与唯物辩证法的“物质本体”论不同,在“本体”问题上,实践辩证法坚持“实践本体”论。“实践本体”论认为:辩证运动的根基和载体是人的实践。在实践辩证法那里,实践概念的基本含义是人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世界的感性活动。“实践”概念与“主体”概念密切相关,实践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实践辩证法指出,旧唯物主义的存在观是“客体”型的,这种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方面理解事物,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超越旧唯物主义的地方就在于它强调从“实践”“主体”的方面理解事物,因而它的存在观是“主体”型的,它从实践出发把整个现存世界理解为实践活动。实践辩证法认为,以上观点源于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的观点,因而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辩证法从主体、实践的方面理解自然界,认为自然界本质上也是实践的,处于人的活动之外的“自在自然”对于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辩证法也不存在“自在自然”中,如果说自然界也存在辩证法的话,那么这种辩证法只能是关于“人化自然”的辩证法。由此,实践辩证法批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认为“自然辩证法”在存在观上是“客体”型的,因此,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对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的背离。另外,在本体问题上,关于实践辩证法还必须提到的一点是它对于“颠倒”问题的回答,亦即回答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作为“唯物主义辩证法”是如何“颠倒”了作为“唯心主义辩证法”的黑格尔辩证法的。对于这个问题,实践辩证法的通常回答是这样的:马克思为了拯救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提出把它颠倒过来,但是,这种颠倒不是把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倒”在感性事物上,而是“倒”在人的“感性活动”之上。换言之,在实践辩证法看来,实践活动的“感性”特征保障了颠倒后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唯物”性。然而,问题在于,尽管人的实践活动也是一种感性活动,但人的实践活动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它同时也是在人的目的支配下的有意识的活动。那么,从由人的意识和目的支配的实践出发如何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唯物主义原则贯彻到底呢?肯定实践的“感性”就能保证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一定遵循唯物主义原则吗?试问人们在实践中犯过的主观主义、理想主义等背离“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的种种错误,难道是否认实践的感性的结果吗?承认实践的“感性”这一点既不能保证人们必然坚持唯物主义,也不能避免人们在实践中可能会犯唯心主义错误。因此,以“实践本体”为基础的实践辩证法其实面临着一个巨大的理论困境: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的脱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