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民族;典范;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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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国家集中统一的权力结构中,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探索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最佳形式,更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成果之一。这一制度在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以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伟大成果
当今世界,在以多民族国家为主体的格局中,各民族的权利问题仍是普遍存在的难题,也是世界各国政治文化中最重要的关切之一。纵观世界各国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主要有三种方式:民族自决权、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无产阶级政党在取得政权以后,应该采取哪一种方式来处理民族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他们认为民族自决权、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都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原则,无产阶级政党可以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中国共产党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这种以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正确结合、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正确结合、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正确结合的政治制度,既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又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符合中国的历史和基本国情,它是中国化的,具有本土性和开创性的特点。周恩来同志曾指出“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这一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和发展创新,主要集中在“三发展”上,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政治形式的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是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内,聚居区的少数民族遵循民主、平等、法治、实事求是、团结统一、发展繁荣的原则,依法行使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旨在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充分调动各民族的积极性,发挥民族地区的优势,更好地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民族发展繁荣,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如今,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大都制定了自治条例,并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条例,还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了一批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领土完整的主权原则,有效地保障了民族平等、共同发展的权利,是科学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选择,它对保障我国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对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五项重要指导原则,其中一项就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制定并实施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政策措施。这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