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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对无审核义务内容侵权的责任 ——从小说诽谤案中媒体责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2015年01月29日 17:07 来源:《青年记者》2015年1月上 作者:魏永征 字号

内容摘要:徐良名誉权案明确了媒体对发布内容负有审查核实责任。而媒体对发布的有些内容,是没有核实义务的,比如小说,是虚构的,无从核实,但如果发生侵权纠纷,刊登小说的媒体有没有责任呢?

关键词:侵权;小说;义务;原告;网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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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良名誉权案明确了媒体对发布内容负有审查核实责任。而媒体对发布的有些内容,是没有核实义务的,比如小说,是虚构的,无从核实,但如果发生侵权纠纷,刊登小说的媒体有没有责任呢?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有两起利用小说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案件,小说作者承担法律责任,发表诽谤小说的媒体也承担了责任。

  知道侵权后拒不补救的责任

  福建女作家唐敏在1986年第2期《青春》发表小说《太姥山妖氛》,叙述了“文革”期间在福建磻溪公社发生的一个荒诞故事:民兵营长王练忠倚仗他的妻兄、公社党委副书记的权势,横行乡里,肆意抓人关人打人,抄没他人钱财,后在一次事故中死亡。死时当夜一农家生下一头小牛,乡里人都说是王变的,谁也不愿养这头牛。王妻练忠琴把牛收养下来,“当作了”自己的丈夫,“完全沉浸在爱抚中”。但“一个寡妇养一头公牛”,又引起了乡里人闲话,牛被卖往外地,练忠琴大病一场。小说中还穿插了公社党委副书记之妻与人通奸的情节。

  小说中的磻溪公社实有其地,属福建省福鼎县。民兵营长王练忠也实有其人,1979年死于工伤。王妻朱秀琴,乡里人称“练忠琴”,其兄朱良发曾任公社党委副书记。朱秀琴及其兄、嫂三人看到小说,了解到唐敏就是“文革”中在当地插队劳动的齐红,遂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对唐敏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诉。

  朱秀琴诉称,在唐敏笔下,她丈夫王练忠是一个恶贯满盈、为非作歹、该千刀万剐的恶魔,她则是一个不知羞耻、与牛相恋、泯灭人性的畜生;朱良发诉称,小说中王练忠得以胡作非为,完全是由于有他这个大舅哥做他的后盾;朱良发妻子沈珍珠诉称小说捏造了恶毒的故事加害自己:严重损害了三个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指唐敏行为构成诽谤罪,请求法院予以惩处并判令赔偿自诉人损失。

  被告人唐敏辩称,她的小说根本不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些个人,而是对“文革”极左路线的批判。但她又说,作品内容是根据她在原告人当地插队落户时所见所闻的事实所写,并提供了民兵营长在“文革”中如何吊打村民的情况。被告辩护律师出示了一部分证人的证词,说明小说中有些事实原来就已存在,或者曾在当地广为传说。但控方又出示了另一些证词,指辩方证词不实。

  1990年1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唐曾在自诉人所在地生活多年,熟悉自诉人和死者王练忠,在创作《太姥山妖氛》中篇纪实小说时,却故意使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并捏造、虚构足以诽谤他人名誉的事实强加在王练忠和自诉人头上,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自诉人损失2000元。唐不服上诉,被驳回。

  在本案审理前和审理中,自诉方曾多次与刊登小说的《青春》编辑部联系:1986年6月,朱秀琴写信给编辑部指小说诽谤,要求派员调查。1987年4月,朱秀琴等又通过福鼎县委宣传部报道组致函编辑部,要求刊登报道组实地调查的材料;编辑部复信表示待诽谤案审结后,杂志可以简要报道法院的判决。同年7月,他们又通过磻溪乡政府派人到编辑部要求为受害人恢复名誉,编辑部答复可以考虑刊登福鼎县委、县政府的有关看法。其间,《福建日报》、《新华日报》、《中国民兵》等报刊也转给编辑部有关要求恢复受害人名誉的材料多份。但《青春》编辑部始终没有行动。

  《太姥山妖氛》诽谤案审结后,1990年6月,原案三个自诉人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又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表小说的《青春》杂志社,索赔5万元。

  《青春》编辑部辩称,三原告偷换概念,篡改基本事实。其发表的《太姥山妖氛》是小说而不是纪实小说。其作为文学刊物,对文学体裁的小说所描写的人物事件与社会真实是否有联系不负调查核实义务。《太姥山妖氛》按文坛惯例文责自负,该刊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青春》编辑部还提交了主管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的证词,证词说:“中央、省、市从未要求文艺刊物编辑部对小说作品中的人和事进行调查核实,这种调查核实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所以,我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可能要求《青春》编辑部进行这种‘调查核实’。”

  法院查明,这篇小说是作者投稿,《青春》仅仅将原题《替变》改为现名,并无其它改动。小说发表后,原告及所在乡、县党组织或政府部门多次向编辑部反映,要求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编辑部却未予置理;在诽谤案审结后,编辑部仍不采取措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1992)民他字第1号《关于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青春〉编辑部名誉权纠纷案的复函》称:

  “经研究认为:出版单位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小说,原告多次向出版单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出版单位未予置理。在作者为此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后,出版单位仍不采取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出版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于1993年4月1日判决《青春》编辑部对三原告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387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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