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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需问责也需激励 ——访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
2015年06月10日 10:32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丁汀 字号

内容摘要:今年3月1日起,作为首批7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海南法院全面推行司法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登记制,落实内部人员禁止过问案件的制度等等。

关键词:司法;问责;问政;激励;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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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日起,作为首批7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海南法院全面推行司法责任制。社会各界十分关注。近日,记者就此专访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

  记者:什么是司法责任制?如何建立起完善的司法责任制?

  董治良:司法责任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司法机关、司法辅助机构及司法从业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二是因其职业行为不当引起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这意味着,审判权由选任出来的在审判中起主导作用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行使;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做到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制,既要有系统、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权责运行配置体系制度,又要有内外协助、公正高效的权责运行监督机制;既要有有关司法问责的机制,主要体现在法官惩戒制度上,又要有激励履职尽责的机制,主要体现在法官的管理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司法责任制落实保障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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