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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都塞对《资本论》解读的困境及其意义论根源
2014年04月15日 15:17 来源:原载《哲学研究》2009年08期 作者:吴猛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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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题:阿尔都塞《资本论》解读的困境及其意义论根源 

  一、阿尔都塞的困境 

  《资本论》的流传史就是一部被误解史。在《资本论》第一卷发表近百年后,阿尔都塞不平于该著作的命运,呼吁对这部著作进行“哲学家的阅读”,以取代“专家们”即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的阅读。(阿尔都塞、巴里巴尔,第81页)又四十余年过去了,阿尔都塞的声音仍振聋发聩。

  阿尔都塞之所以呼吁“哲学家”阅读《资本论》,是因为他认为只有哲学家,“即能够对《资本论》提出关于它的对象的特殊性质这个先决性问题的‘专家’”(同上),才能对这部著作进行真正富有意义的阅读。何谓“《资本论》的对象”?在阿尔都塞那里,回答这一问题的重要前提是拒绝以历史主义的方式理解《资本论》。历史主义对历史进行同质化解读,而以此立足点阅读《资本论》,势必南辕北辙。事实上,马克思所关注的不是所谓“社会起源”问题,而是“现实社会结构”问题——后者正是《资本论》的对象。(参见同上,第66-67页)

  在阿尔都塞看来,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们对于《资本论》的主要误解,都来自其经验主义视角。经验主义混淆了理论和现实,假设了本质对现象的先验规定。“成熟的”马克思摆脱了这种没有反思自身前提的意识形态的束缚,走向“科学理论”的创建,这一工作集中表现在《资本论》中。“科学理论”摆脱了虚假的前提,不把理论叙述当作现实过程本身,自觉地意识到自身的“内在性”:“从《资本论》第一卷到第三卷,我们从未离开过抽象、认识、‘思维和理解的产物’,我们从未离开过概念。我们只是在认识的抽象内部,从结构概念和结构的最一般的作用的概念过渡到结构的特殊作用的概念。”(同上,第221页)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一种“在认识的抽象内部”进行的理论活动如何能获得“现实社会结构”?这是阿尔都塞给读者、更是给自己出的一道难题。

  对阿尔都塞来说,这里的关键在于要对“结构”概念进行重新理解。

  “结构”一词在日常用法中总被视为居于“本质”层面,而阿尔都塞要求对二者进行切割。他援引斯宾诺莎,指出“全部结构的存在在于它的作用,总之,结构只是它自己的因素的特殊的结合,除了结构的作用,它什么也不是”(同上,第220页)。这就是说,并不存在内在的、本质性的“结构”和外在的、作为现象的“结构之表现”的二元对立。但是很显然,结构与其作用的同一性并不表明“理论的结构”和“现实的结构”的区分可以消除。那么,阿尔都塞是如何应对这一问题的呢?

  阿尔都塞的策略是:(1)将马克思的“理论实践”的活动范围限定为“概念”或“认识”。(2)将上述“理论实践”的内容描述为“结构向结构的作用过渡”,这体现为“概念的发展”,即“从抽象向具体的过渡,也就是原则上抽象的本质内在性向可见的、可感觉的外在具体性的过渡”(阿尔都塞、巴里巴尔,第221页)。由于“(1)”,这一概念的发展过程只是从“一般性Ⅰ”(即《资本论》第一卷的商品、货币和资本等“抽象概念”)向“一般性Ⅲ”(即《资本论》第三卷的地租、利润和利息等“具体概念”)的过渡,而并未走出抽象认识的范围。(3)从而,上述“本质内在性”和“外在具体性”就不是“内在本质”与“经验现象”的关系,而是“概念”和“概念的具体化”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结构与其所表现出的作用的关系。(4)进一步说,《资本论》的理论实践的正当性既不需要由“理论与现实的相符”来“保证”,也不需要由“理论与实践的相符”来“保证”,而是由理论实践自身所“确认”。

  这样,与其说阿尔都塞回答了自己提出的问题,还不如说把这个问题本身消解了。但是,阿尔都塞的这一消解有效吗?“结构”虽然被赋予新的含义和特点,但其性质尤其是存在论性质蔽而不明。事实上,关于这一问题阿尔都塞的表述中充满了游移和含混:在谈论“理论的结构”或内在于理论实践的结构时,其给人的感觉是,“结构”与认识过程本身息息相关,甚至是认识过程构建出来的概念(同上,第220-222页);而在谈论“社会的现实结构”时,其给人的感觉又是,它的存在与认识过程本身并无干系,而是一种“客观的”或至少是“中立”的存在物(同上,第66、219页)。阿尔都塞的问题就在于,他一方面将“结构”抽象化,另一方面又试图使之功能化;这两个矛盾的企图使他怎么也无法就结构的存在论性质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另外,在阿尔都塞那里,“结构”向“结构的作用”过渡的内在机制也是令人困惑的。阿尔都塞认为,表现“结构”的作用的概念有两种“存在形式”:“同时性”和“历时性”。所谓“同时性”,就是概念在被思维的整体或体系中的组织结构;所谓“历时性”,表示概念在有序的表述中的相继出现。二者中“同时性”是首要的和起支配作用的要素,历时性无非是以“相继出现”的方式表现出位于体系整体中的不同的概念的位置。(同上,第70页)阿尔都塞这样讨论由“同时性”所决定的“机制”:“概念结合而成的有层次的体系按照每一个概念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着这一概念的定义。如果我们把这个概念同它的现实范畴对应起来,那么,这个关于概念在体系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定义就表现为这个概念固有的涵义。”(同上,第71页)但是,阿尔都塞的这一表述引出许多问题:概念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确定?如果这需要一个与概念相对应的“现实范畴”帮助确定,那么“现实范畴”是什么意思?这一“现实范畴”与概念之间的“相应”又是什么意思?这不是重新回到了阿尔都塞自己所反对的“理论-现实二元论”吗?

  这样我们看到,“阿尔都塞难题”实际上具体表现为两个困境:第一,无法确定“结构”的存在论性质;第二,无法把握“结构”向“结构的作用”过渡的内在机制。造成这两个困境的根源何在?

  二、起点的“原罪”:含义的缺失与指称的混淆

  我们从阿尔都塞的问题意识开始。促使阿尔都塞重新解读《资本论》的动力是“《资本论》的对象”这一问题。阿尔都塞讨论这个问题,其主旨是凸显马克思哲学的崭新性质。在此问题引导下,他试图以独特的结构理论清理马克思哲学的地基,使后者从方法论上与还原主义、历史主义和人道主义划清界限,从而在根本上与经验主义划清界限。但阿尔都塞所说的“对象”究竟是什么意思?

  在日常语言中,“对象”意味着“表达的内容”。阿尔都塞正是在日常语言层面使用“对象”一词的。于是,说“《资本论》的对象”,自然就是说“《资本论》所表达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阿尔都塞将“《资本论》的对象”指认为“现实社会结构”(同上,第67页)。这里有什么问题吗?

  有,因为一个表达所展示出来的“内容”要远多于“对象”。正如胡塞尔所说:“我们可以这样来整理‘表达所表达之物’,或者,‘被表达的内容’这些说法的多层歧义,即:我们区分在主观意义上的内容和客观意义上的内容。在客观意义上的内容方面,我们必须划分:作为意指的意义或者作为意义、绝然含义(Bedeutung schlechthin)的内容,作为充实着的意义的内容以及作为对象的内容。”(胡塞尔,第59—60页)按照弗雷格和胡塞尔的路线,决定对象之呈现方式者,就是含义。当代哲学家基于不同的立场,对“含义”的规定五花八门,但基本都未能脱离上述弗雷格与胡塞尔的界定。含义与对象一样,是符号的“内容”的组成部分;与对象不同的是,含义是符号内容诸要素中最核心的要素。阿尔都塞将内容混同于对象,从而将包括含义在内的诸多意义要素冷落一旁,直接引发了自己的理论困境。正是由于阿尔都塞将《资本论》的文本的“内容”理解为“对象”,并且将这一对象限制在“概念”和“抽象”之中,因此阿尔都塞被牢牢困在思维领域,无法越出“雷池”半步。这样,在“系统”中出现的、与“结构”相关的每一个概念都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它们之间的关系没有稳固的基础,理论实践本身也无法为自己的确定性提供可靠的辩护。但阿尔都塞又偏偏将“现实社会结构”设定为《资本论》的对象,于是“结构”的性质便始终含糊不清。

  理论实践不仅被限定在“抽象”和“概念”中,更被阿尔都塞进一步规定为具有稳定结构和有秩序的。(阿尔都塞、巴里巴尔,第70页)这一规定与阿尔都塞对专名的指称与概念词的指称的混淆有关。弗雷格区分了专名和概念词,指出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专名的指称是对象,而概念词的指称是概念。“概念是一个含有自变元的函数,其值总是一个真值”(弗雷格,2006年,第121页),因此概念的基本特点是,它虽然有确定的界限,却总是不完整和有待于补充的;与此相对,专名的对象则是完整的、不需要补充的。在著名的关于“一这个数是什么”问题的讨论中,弗雷格为自己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要把心理学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别开来;必须在句子联系中研究词语的意谓,而不是个别地研究词语的意谓;要时刻看到概念和对象的区别。”(同上,2007年,第8-9页)阿尔都塞对经验主义的拒斥和弗雷格的第一个原则是一致的,他将“结构”理解为“结构的作用”也与弗雷格的第二个原则相契合,但弗雷格的第三个原则在阿尔都塞思想中无法找到。而事实上,最后这个原则是无法和前两个原则割裂的:一方面,专名所激发的表象是主观性的,但概念词则使摆脱这种主观性成为可能,如果所有的表达都是专名,那么摆脱经验主义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不存在一个完全由专名构成而没有概念词的句子,因而正是由于概念词有着与专名不同的指称,才使得一个词本身不能孤立地确定指称,指称必须在一个语境即句子中才能得到确定。但在阿尔都塞那里,概念词的指称和专名的指称被混为一谈。的确,乍看上去,“《资本论》的对象”这一表述给人的感觉是,“《资本论》”有一个确定的对象。但这里的“《资本论》”其实并不是一个专名,因为这个词并不指称某一本名为《资本论》、印满马克思的字句的作为感性存在物的书,而是指称这一著作作为文本所表达的观念总体。正由于这是一个观念总体,其指称才不可能是某一个“对象”,而只能也是一个观念或观念的集合。作为指称的“对象”与作为指称的“观念”的差别是,前者有确定的构成和稳定的秩序,而后者则没有确定的构成和稳定的秩序,它作为“未完成者”、“有待补充者”——即“有待诠释者”——而存在,因此就是弗雷格意义上的“概念”。在阿尔都塞的讨论中,“《资本论》的对象”被视为一个静态的、有着确定而稳定的秩序的“对象”,即“结构”。尽管为了和黑格尔的还原主义或极端的经验主义相区别,这一“结构”与其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不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或“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是前者以后者的功能性活动为存在方式,但这些功能性活动是预成的、没有悬念的,也即是“同时性”的。于是,一个循环就出现了:一方面,结构就是结构的作用;另一方面,结构的“作用”又是预成的。阿尔都塞要求我们正视这个循环,认为只有进入这个循环,我们才能真正把握“结构”的真谛。(参见阿尔都塞、巴里巴尔,第70-72页)但由于“结构”在尚未仔细讨论的情况下就已被设定为作为专名的“《资本论》”的对象,因而实际上成为一个未加省察的前提,于是上述“循环”其实是一个虚假的循环,而这样一个虚假的循环是无法提供关于“结构的作用”的内在机制的。

  以上分析表明,阿尔都塞通过怎样的方式,将抽象的、同时性的“结构”表达为《资本论》的理论实践的事实上的“对象”。我们可以将其中存在的问题归结为:含义的缺失和指称的混乱。这两个问题从一开始就如影随形,与阿尔都塞的理论困境直接相关:“含义的缺失”使理论认识所涉及的各种因素的存在论性质蔽而不明;“指称的混乱”则使“结构”与其“要素”之间无法为动力机制寻找到存在的依据。当阿尔都塞近乎戏谑地说“从哲学角度阅读《资本论》和无辜的阅读完全不同,这是一种有罪的阅读”(阿尔都塞、巴里巴尔,第4页)时,他是否意识到,这一阅读的“罪过”并不在于一切“合理的阅读”都是“有罪”的,而在于引导这种“特殊的阅读”的问题意识本身就包含着“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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