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最令法学界精神为之一振的内容,是建设法治中国。可以说,法治中国看司法,司法改革看法院。
关键词:司法;尊严;执政理念;司法改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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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执政理念重塑司法尊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最令法学界精神为之一振的内容,是建设法治中国。《决定》用了五条内容作出部署,其中三条与司法体制改革直接相关。而实践中,法院改革是最令社会各界关注的改革内容,因此也成为了法治建设的聚焦点和重头戏。可以说,法治中国看司法,司法改革看法院。
同以往的改革相比,本轮司法改革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它表现出强烈的试图转变执政理念、重塑司法尊严的努力。而这种努力的方向,同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是吻合的,也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
“继承”与“发展”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特点
判断来自比较。如果梳理一下过去三轮法院改革的举措和实效,将其与“四五改革纲要”(即《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简称,下同)对比,会发现本轮改革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着眼于整个司法体制的变革,而非仅局限于工作机制方法的增补和完善。本轮司法改革,既是“继承”,也是“发展”。
何谓继承?“四五改革纲要”的重要抓手,是法院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其核心是要建立一个符合司法规律的职业化、专业化的精英法官队伍。考诸法院改革历史,“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的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完善法官遴选制度、选任制度等,最早出现在二五改革纲要之中。而人财物省级统管,其中关于法院经费保障的内容,则已经持续“探索”了15年。因此,本轮司法改革,既继承了以往改革的成绩,也继承了以往改革的缺憾。
何谓发展?纵观“四五改革纲要”八个方面的核心内容,最突出的有两点:一是去行政化,二是去地方化。在去行政化方面,除提出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之外,还提出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真正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办案模式。在去地方化方面,除提出法院人财物与地方脱钩、实行省级统筹管理之外,还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完善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制度,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建立上级法院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使法院审判摆脱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干扰,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平和公正。这都是以往历次改革想做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做成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