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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传统观念遭遇现代立法精神——河南宝丰32件被盗陪葬品的归属权之争
2014年07月15日 00: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先琴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河南宝丰一起因盗墓引出的文物归属纠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关键词:传统观念;立法;文物;国家所有;宝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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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宝丰一起因盗墓引出的文物归属纠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盗墓贼被抓后,缴获的32件陪葬品,经鉴定为清代文物。墓主后代郑氏兄弟认为,被盗墓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应该归他们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还扣押的随葬品,在协商未果后,郑氏兄弟将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目前该案已经审结,法院最终做出32件文物归国家所有的裁决。

  纠纷——随葬文物究竟归谁所有?

  据郑氏兄弟介绍,二人系兄弟,祖籍在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曾祖父郑汝麒于1930年去世,葬于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东。1969年11月,因修建焦枝铁路,二人将郑汝麒墓葬迁至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北现薛杨公路北侧。

  2011年4月4日夜,张某等人在盗掘二人曾祖父的墓葬时被抓获,张某等人从墓中盗掘出翠镯、翠扳指等32件随葬物品。经鉴定,上述涉案的32件随葬物品属清代文物,其中7件为3级文物,其余为一般文物。涉案物品由宝丰县公安局扣押后,移交给宝丰县文物局收管。

  郑氏兄弟认为,陪葬品是从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盗出的,理应归他们所有。于是,二人向宝丰县公安局和宝丰县文物局提出申请,要求返还其扣押的32件随葬物品,文物局未予返还。二人遂将宝丰县公安局和宝丰县文物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32件随葬品。

  面对原告诉讼请求,宝丰县公安局称,公安局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案结后已按规定移交宝丰县文物局。宝丰县文物局则认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本案争议物品经鉴定属清代文物。原告要求返还的文物依照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应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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