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文化报驻芬兰特约记者吴世广随着芬兰1995年加入欧盟,芬兰文化管理模式在机构、体制、政策、法规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公共文化管理越来越强调服务理念,政府以满足公民文化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以提供“文化服务”为主要职责。“一臂之距”的管理模式芬兰教育文化部的职责是制定芬兰文化的整体发展战略、为文化的发展以及公民参与文化活动创造有利条件、起草文化立法法案并准备相关的预算提案。重视文化立法芬兰重视文化立法,政府管理文化依法办事。多重融资渠道芬兰政府文化预算的特点是公有制和公共财政占主导地位,其融资渠道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政府持有的经营乐透彩票、足彩和体育彩票的博彩公司Veikkaus的专项返还资金。
关键词:欧元;返还;芬兰教育文化部;芬兰文化;文化艺术;芬兰政府;预算;文化管理;法案;管理模式
作者简介:
中国文化报驻芬兰特约记者 吴世广
随着芬兰1995年加入欧盟,芬兰文化管理模式在机构、体制、政策、法规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公共文化管理越来越强调服务理念,政府以满足公民文化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以提供“文化服务”为主要职责。
“一臂之距”的管理模式
芬兰教育文化部的职责是制定芬兰文化的整体发展战略、为文化的发展以及公民参与文化活动创造有利条件、起草文化立法法案并准备相关的预算提案。整体来看,芬兰政府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文化管理模式中扮演的是“赞助者”的角色。
除政府机构以外,芬兰教育文化部下设芬兰艺术推广中心(原芬兰艺术委员会)、国家文物委员会、国家视听研究院3个涵盖多艺术领域的艺术委员会系统,各艺术委员会在各省均有分支机构,负责为教育文化部的决策提供专家建议、咨询、审定和颁发各类资助和奖励。
芬兰政府文化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一臂之距”。政府管理文化的横向分权体现在芬兰各艺术委员会机构在芬兰文化艺术政策制定和实施以及确定补贴项目和资金上起到重要作用;纵向分权体现在芬兰文化管理模式有比较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管理体制,各级管理机构相对独立,无垂直行政领导关系,但通过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文化政策、逐级分配和使用文化经费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一臂之距”的管理方法,一方面减少了政府机构的行政事务,保证了政府工作的高效运作;另一方面政府机构不直接与文艺团体产生关系,有利于检查监督,保持政府的廉洁公正。
重视文化立法
芬兰重视文化立法,政府管理文化依法办事。根据芬兰宪法,立法权属于芬兰国会。政府由各部委向议会提交法律草案,议会有权通过、修订、拒绝法案。
芬兰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基础性法案,如:《文物法》(1963年)、《公共借阅补贴法案》(1961年)、《艺术节特聘教授岗位和艺术节资助法案》(1969年)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芬兰政府补充出台了如下法案:《市级文化活动法案》(1992年)、《剧院和交响乐团法》(1992年)、《博物馆法》(1992年)、《视觉艺术资助法》(1997年)等。2000年以来,芬兰政府在此基础上出台一系列补充法案及调整法令:《电影推广法》(2000年)、《对博彩业收入专项返还资金的政府令》(2001年)、《艺术推广法》(2012年)、《芬兰国家美术馆法》(201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