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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良心是人的自我意识中对个人品德起着自我审判、自我监控作用的成分。良心发生作用的机制是个人内心不同的认知和行为因素之间的矛盾冲突所造成的心理失衡以及由此伴随的情感体验。良心泯灭和良心发现都是个体道德认知的平衡-不平衡运动的结果。我们可以通过控制外部事件的影响,引导这一运动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 键 词:品德/道德观念/良心/道德认知
1 良心及其作用
尽管“良心”一词常在人们脑里、口里出现,诸如“要对得起良心”、“按良心办事”,也常在各种人文学科的文献中出现,但良心是什么?却难以在心理学、社会学、哲学教科书中找到确切的含义。古今中外、各家各派对良心都有过不同程度的关注,并有不同角度的理解和表述各异的定义。
如果要对良心的种种定义和理解作出一个归纳,也许我们可以把不同的视角作为一个维度,把不同的哲学立场、不同的专业视点作为另一维度来综合性地考察。视角之一是从良心何来进行考察。这一视角中有来自唯心主义(包括宗教的立场)的观点,例如认为“良心是先天的道德伦理的知识和觉悟,它在理智和情感方面指引我们分清是非”、“良心是上帝赠予堕落者的礼物,以指引他们作出合乎道德伦理的抉择”。辩证唯物主义则认为“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马克思)[1]。视角之二是从良心在人的道德品质结构中的位置来考虑。例如伦理学所认为的“良心是个体道德发展到自律阶段上的内在价值的基本形态和核心范畴”[2]。也有人认为良心就是道德意识(moral sen-se)[1]。视角之三是从良心的功能来考虑。例如黑格尔认为“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这种自我规定”[3];赫胥黎则认为良心是“社会的看守人,负责把自然人的反社会倾向约束在社会福利所要求的限度之内”[4];有的心理学学者认为,良心是人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义务时,对所负的道德责任的内心道德感知和行为的自我评价能力,是人对其责任的自觉意识[5]。视角之四是从良心的心理成分考虑。一本经院哲学词典(Wuellner.1965)从四个方面对良心定义:它是在对和错间作出判断的行为;它是对人们行为的道德守法性作出裁定的合适观念;它是判断行为好坏的一种素质;它是道德判断的力量或习惯。有的心理学词典则从以上四个方面作了综合性的解释,认为良心是个人对自己应负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主观认识,是人的自我意识在道德方面的表现。它是在一定的社会和教育影响下,在道德知识、信念和理想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地抽象概括形成的。良心有效地实行道德的自我控制,独立地给自己规定道德义务,要求自己履行这些义务,并对自己做出的行为进行自我评价[6]。
不管哪一种介说,我们可以从中找到两个共同点:良心是个体道德品质中“善”的部分,值得赞美和提倡的部分;良心在个体道德品质中起着自我监控的作用,因而处于核心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