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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阳明的良知说,充分显示了人的主体性,达到了儒家主体哲学的高峰。但是这所谓主体,既不能理解为主客对立意义上的认识主体,也不能理解为“本体即实体”意义上的道德主体,只能理解为“天人合一”论的德性主体或生命主体。作为生命主体,良知与自然界有一种息息相关的有机联系。
阳明说,良知是“灵明”,这首先是从人与自然界的“感应之机”上说的。所谓“感应”,不是反应与被反应,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而是相互感通的关系。物我相通,内外相通,天人相通,我的灵明就是天地万物的灵明,是一体相通的。阳明又说,良知不是一团血肉之心,而是知觉,是“那能听言动的”(《传习录上》),这实际上是讲心灵的知觉能力。比如说,良知是“是非之心”,是说良知能“知是知非”,但本身并不就是是非;良知又是“好恶之心”,是说良知能“好好恶恶”,但本身并不就是好恶。这种能力是内在的,无限的,但又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天即自然界赋予的。也就是他所说的“根于天命之性”(《大学问》),这也是讲“天人之际”的问题。
其次,“是非”与“好恶”也是统一的,知与情也是统一的,二者的统一也是从能力上说的。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情感始终居于重要地位(甚至核心地位)。他说“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事万变。”(《传习录下》)。真正说来,所谓“是非”是指价值判断、道德判断上的是非,不是认识论的是非,这样的是非,正是由好恶之情决定的。但好恶又有分别,一种是“好好色,恶恶臭”那样的感性情感;一种是“好善而恶恶”那样的道德情感。后者是具有理性特征的,也是王阳明所重视和提倡的。人人有这种情感,因此便能辨别是非善恶,是非就是善恶。阳明又说,良知“只是一个真诚恻怛”(《传习录中》),这更是讲道德情感,“真诚”是讲诚,亦可说是讲真;“恻怛”是讲仁,亦可说是讲善,真和善本来是统一的,但归根到底是讲仁即善,这是儒家哲学的根本精神,也是阳明学的根本精神。如果“是非”,好恶是从能力上说,那么,“真诚恻怛”则是从内容上说,只有具“真诚恻怛”之情,才能有“知是知非”、“好善恶恶”之能力,也才能有这样的功能与作用。
由此可见,只从狭义的“知”上理解良知是很不够的,如果只从认识论的意义上理解良知则是错误的。事实上,良知是完整的,知情是合一的,“不可分析”(阳明语)。这当然并不妨碍我们进行分析,但分析的结果是为了整合。海德格尔说:“把良知引向到知、情、意这些灵魂能力之一,或把它解释为这些能力的混合产物,面对良知这类现象,套以分门别类的灵魂能力和个人行为上面的游移无据的框框,在存在论人类学上何其简陋不足,可谓有目共睹。”(《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325页)不管海德格尔对良知的解释如何, 他的这一看法却是正确的,即不能把良知引向心灵能力的任何一个方面,不能用“分门别类”的方法去解释良知。但是用心灵的能力解释良知这本身并没有错,从知、情、意的能力上解释良知也是必要的,只是不要引向某一种能力,更不能偏执在“知”上。应当说,良知的关键是“良”而不是“知”。
良知是不是突出了个体性原则?王阳明是不是发现了个人?这是当前研究中讨论得比较多的一个问题,也是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毫无疑问,良知只能是个人的良知,因为它同个体的生命存在不可分,离开了个体生命,还谈什么良知?良知就是“真己”,“真己何尝离着躯体?”(《传习录上》)人人都有一个躯体,状貌形态各不相同,但由此能不能断定,良知完全是主观的?有没有共同的良知或共通的良知?这才是问题之所在。有人认为,良知是个体的心,不是公共的心,故不能相通;又有人说,良知是宇宙的心,不是个体的心,故能够相通。这两种看法,似乎都不符合阳明的意思。阳明说,人人有良知,“不假外求”,良知又是“尔自家的准则”,看你信得及还是信不及。这显然具有反传统、反教条、反权威的重要意义,他要人们相信自己的良知而不要迷信那些经典和权威,更反对用绝对普遍的天理来限制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突显了个体性原则和主观性原则。但良知既然是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和标准,虽在每个人的心中,却又有共同性、共通性,因为人人有共同的本性。“是非”的标准应当是客观的,而不是纯粹主观的,是能够相通的,而不是互相隔绝的。如果人人一标准,人人一是非,那就是无是非,王阳明决不是价值相对论者或主观论者,他所说的是非、善恶是有共同性的。他一方面说,良知只能“从自家心上体认”,而不可外求;另一方面又说,“良知之在人心,无间于圣愚,天下古今之所同也”,因此,要除去“私心客气”,要“同好恶,公是非”(《传习录中》)。这样看来,良知既是个人的,又是共同的,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是主客内外合一的。阳明强调“心无内外”,“性无内外”,“知无内外”(《答罗整庵书》),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