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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文明与制度文明
2016年07月26日 23:08 来源:《云南学术探索》 作者:孙国新/王国琼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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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孙国新 王国琼 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马列部

  我国今天所要追求和达到的目标是建设一个整体上具有高度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一种崭新的社会文明。要建设这种文明,在今天的社会制度和现实条件下,急需把制度文明建设放到一个应有的高度来加以认真对待。

  一、社会文明及其含意

  文明是人类及其社会的进步和进步状态的统称,它是一个有着自己内在结构的、动态的过程。社会文明指人类及其社会从贫困、蒙昧、野蛮、毫无制约的生活状态和行为方式发展到了相对富裕、开化、自觉、有序之阶段。社会文明在结构上可分为这样三个基本层次:首先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其次为社会关系文明与制度文明;再次为人们的行为文明和社会生活文明。就第一层次的文明来看,它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所获得的一切积极成果之总和;而第二层次的文明则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渗透和结合的产物,它体现为社会成员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准则、规范的开化、进步、合理和科学;第三层次的文明是第二层次文明外在的、具体的反映,它表现为人们社会行为和社会生活的自由、自觉和多样化、有序化。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文明最初始于人与自然的分化,即始于有目的有意识地认识和改造自然的活动。但真正的社会文明却是在社会生活有序化后才开始的。社会生活有序化意味着人类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认识并给予了规范,即在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中有了制度的产生和存在。

  所谓制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可将其认为是一个社会或国家进行统治管理的根本原则、方式和体制,是物化了的国家意志与价值观念,是体现国家形成、规范国家行为的最高准则。狭义上,可将制度认作为规范和管理人们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行为的准则(它仍然是某种物化了的价值观念或体系)。本文所使用的制度之含义,两者兼而有之,但主要是从规范社会和人们的行为这一角度而言的。

  制度产生于人类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的共同的生产劳动。在人类共同的生产劳动中,人们不仅获得了物质生产生活资料,而且获得了对自然现象、规律,以及对自身共同的社会生活、行为方式、行为结果日益深刻的认识。这种认识使人类认识到,一方面为了保证生产的有效性和效率,必须不断减少行为的盲目性;另方面为了能够保证共同的生产生活,人的行为必须有所约束,即必须有共同遵守的公共行为准则,否则,人类社会就不能生存下去。一旦意识到此,各种规范或制度也就随之出现。由此可见,制度产生的客观前提是人类为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即为共同而有序的生产生活的需要;主观前提则是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某种共同的认识和较为一致的价值认可。当人类进入私有制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少部分人成为统治阶级,他们的利益凸现出来且意志被物化,有了国家或者某种“公共权力”名义下的各种律令、规范、制度及其设施,使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意识、社会行为和社会生活被纳入固定化、强制化、并越来越有序化的轨道后,就有了我们所说的社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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