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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是党探索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里程碑
2014年09月17日 11: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4-09-17 作者:杨晓青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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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新中国“五四”宪法颁布60周年。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保证共产党执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大法宝。民主法治有资本主义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之分。共产党执政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而不是资本主义民主法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标志就是社会主义的宪法以及由社会主义宪法所保障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1954宪法是中国共产党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里程碑。其里程碑意义表现于第一次以宪法确认我国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共和国;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体,规定中国共产党执政所实行的政治协商、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区域自治和外交等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1954宪法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打下良好基础。新中国后来的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宪法及其宪法修正案是对1954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在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政治协商、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区域自治及外交等各项基本制度方面是一脉相承。实践证明,1954宪法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和制度,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行制度建设的伟大实践,是使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受到来自国内国际、党内党外颠覆势力的不断挑战,我国在具体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教育过程中也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法治理论的巨大影响和干扰。其代表性理论和观点之一就是试图以西方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和制度为标准,“不承认”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是民主法治的国家,进全盘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试图用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法治作为现实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来改造和取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这种理论和要求,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多次指出的,是资产阶级“法学家们的幻想”,在“硬邦邦”的社会现实面前必然行不通。对这种理论和观点,我们应该坚决揭露和批判。 

  社会上还有一种理论和观点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只需要大民主,不需要法治,法治是对人民群众的束缚。这种观点对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的重要作用视而不见,采取虚无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态度,甚至不惜鼓励社会动乱,结果是与试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势力殊途同归,其危害可见一斑。 

  第三种理论和观点认为现实中国一些具体法律和制度方方面面太不完善,存在太多的问题和漏洞,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这种观点在事实面前也站不住脚。西方宪政民主法治实行几百年才逐渐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总是有一个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过程。不能因为一些具体法律和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完善,就否定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但是如何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使这种法律和制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马克思主义的前辈理论家和领袖们都没有也不可能给我们提供现成的答案,这就需要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不断探索。尽管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走过弯路,但是决不能因此否定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实践。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治国方式不能丢。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仍然存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以及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斗争,对资产阶级及其意识形态的斗争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些斗争大部分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最好是运用民主法治的方式解决,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纳入正常的社会调整的轨道。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对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经济权利应采取切实的法治措施加以保障,才能在与资产阶级及其意识形态的斗争中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我们可以不断扩展广大人民群众民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并将这些民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法治化,这样既促进了民主的发展,又促进了法治建设,有助于执政党提高对国家的治理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1954宪法的里程碑作用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法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上层建筑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反作用,共产党执政的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在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完善,蓬勃发展的重要保证。小平同志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因此,不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这个过程需要克服多少困难,甚至要走多少弯路,我们都不能动摇,坚持对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关键是共产党要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要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行坚强领导。 

  同时,1954宪法的里程碑作用还表明,法律不是万能的,是可以修改的,宪法和法律本身只是社会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不能脱离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象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一版,6卷,第29l292页)。无论资本主义民主法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历史发展的事实都印证了马克思这一历史唯物主义论断的正确性。 

  因此,共产党既要坚持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又要防止掉入唯心主义“法治至上”的宪政话语圈套,盲目认为有了宪法和法律的制度规定,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就可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通过回顾1954宪法的里程碑作用,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不是全部。只有全面贯彻落实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从经济、政治、法律、社会、军事、道德、文化教育、民族区域自治和外交等各方面加强领导,大胆实践,并不断将取得成功的新经验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功,才能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法治对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法治的优越性。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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