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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礼法关系新论 ——以春秋战国至唐代为中心
2016年06月26日 10:07 来源:《法治研究》 作者:岳纯之 字号

内容摘要:如果从比喻的意义上说“礼”是中国古代的根本法,没有任何讨论的必要,因为无非就是一个比喻,由于每个人立场、学识等各个方面的不同,对每个事物的重要性的判断也往往会有所不同,因此说礼是根本法或非根本法,均无不可。而且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观,礼在中华法系中同时还具有‘根本法’的性质和作用”,“中华法系中,礼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不因统治者的喜好而改变,它根植于民众心中,是衡量一切是非,并高于一般法律制度的大法”。分化以后的道德与法律,关系依然密切,道德可以转化为法律,法律通常也要符合道德,但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工具,看不到或者否定两者之间的联系固属不妥,而过分夸大这种联系,或过分夸大其中某一种的作用,以至于忽视、忘记或混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根本法;法律;唐律;中华书局;礼仪;复仇;上海古籍出版社;制裁;论语译注;刑法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

  中国古代的礼就是指一系列的外在礼仪规范。礼仪内在地包含了礼义和礼具,礼义和礼具正是通过礼仪才发挥了其沟通神人、规范行为、彰显尊卑亲疏男女长幼秩序的功能。礼与官制、法律等可能曾经有过共同的起源,在后世也存在某些相互的影响,但这都不能成为礼包含官制、法律等的证据。礼并不是中国古代的根本法,它不具备根本法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甚至不完全具备法律的特征。如果以其包含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为由,遂认定其为根本法,则无异于将所有法律都上升为根本法,因为它们也都是以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为基础,并且体现和服务于这种价值观的。在成文法时代,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如果违反了,可能会招致刑法的制裁,也可能不会,甚至有时行为合乎礼的要求,也会招致制裁,其判断的标准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同时违反了律、令、格、式等法律规范,如果违反了,就会出礼入刑,或合礼入刑,受到法律的制裁,否则即使出礼,也常常不会入刑。在一个礼、法等规范形式已有明确分化的成文法时代,用描述传说中的西周社会的出礼入刑来概括后世的礼法关系,并不完全符合礼和法的历史实际。

    关 键 词:礼/法/礼法关系/根本法/出礼入刑

 

  礼法关系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老问题,也是每本中国法制史教材都要涉及、每个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人都要经常面对的课题。对古代礼法关系,笔者在长期的教学和研究中,也断断续续做过一些思考,只是一直没有机会连缀成文,最近阅读有关论文,颇受启发,一些蛰伏已久的想法又再度被“激活”,遂草成此文,略抒己见,不妥之处,请各位读者指正。

  一、什么是礼

  什么是礼?这是任何关于礼的研究所必须要回答的首要问题,而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似乎陷入了一种众说纷纭的境地。《左传》鲁昭公二十五年条说:“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仪也,非礼也。简子曰:敢问何谓礼?对曰: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气为五味,发为五色,章为五声,淫则昏乱,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为六畜、五牲、三牺,以奉五味;为九文、六采、五章,以奉五色;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为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是故审则宜类,以制六志。哀有哭泣,乐有歌舞,喜有施舍,怒有战斗;喜生于好,怒生于恶。是故审行信令,祸福赏罚,以制死生。生,好物也;死,恶物也;好物,乐也;恶物,哀也。哀乐不失,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简子曰:甚哉,礼之大也!对曰: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礼者,谓之成人。大,不亦宜乎?简子曰:鞅也请终身守此言也。”按照这段记载,在赵简子的心目中,揖让周旋等礼仪就是礼,而子产、子大叔则认为这些揖让周旋之礼仅是仪,而非礼,在他们看来,礼应该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无所不包的自然规律、人间大道。而早在鲁昭公五年(公元前537年),一个叫女叔齐的人,也表达过类似的看法:“公如晋,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羁,弗能用也。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图其终。为国君,难将及身,不恤其所。礼之本末,将于此乎在,而屑屑焉习仪以亟。言善于礼,不亦远乎?君子谓:叔侯于是乎知礼。”①子产、子大叔、女叔齐之后,在关于什么是礼的问题,仍然聚讼,、一直到今天,或说礼就是礼仪,“礼是行动的准则”,②或说礼“有礼之意,有礼之具,有礼之文”,③或说“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则官制、刑法、仪式是也”,④或说礼“是以礼治为核心,由礼仪、礼制、礼器、礼乐、礼教、礼学等诸方面的内容融汇而成的一个文化丛体”,⑤或说礼“是无所不包的社会生活的总规范,融习俗、道德、政治经济制度、婚姻制度、思想准则为一体”,⑥或说“礼是中国传统文化世代相沿的主要形态”,“礼……兼有生活方式、伦理风范、社会制度的一体化内容,成为绵延数千年的传统文化模式”,⑦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那么,礼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笔者认为礼仪就是礼。礼仪,也叫礼数、礼文,是对各种场合下人们行为的外在形式性规定,尽管从前面的引文可以看到,子产、子大叔、女叔齐都强调礼仪是“仪”而非“礼”,否定了礼仪的“礼”的属性,然而,从先秦以来,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人们在谈到礼的时候,这所谓的礼通常就是指礼仪。孔子是先秦礼的最大鼓吹者,在集中反映其思想的《论语》一书中,有75次⑧提到“礼”。从这75处来看,多数是在孔子的谈话中提到了“礼”,如:“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⑨“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⑩“孔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11)等等,但也有十余处是在别人的问话或叙述中提到的,如:“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12)“子夏曰:……君子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13)“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14)等等。从这些“礼”的使用语境来看,无论是孔子还是其他人,他们强调的一般都是礼仪或外在的行为约束。《仪礼》是公认的古代礼经,也是“三礼”中严格意义上的礼经,杨向奎先生说:“中国古代所谓《礼》或《礼经》指今《仪礼》言,而《周礼》为《周官》,《礼记》只是《礼经》的传。”(15)而翻阅一下《仪礼》就知道,其中所记并不是经天纬地、治国理民的大道理,而完全是各种场景下人们言谈吐纳、进退周旋的行为规定:“筮于庙门,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辑,即位于门东,西面。有司如主人服,即位于西方,东面,北上。筮与席、所卦者,具馔于西塾。布席于门中,闑西阈外,西面。筮人执策,抽上韇,兼执之,进受命于主人。宰自右少退,赞命。筮人许诺,右还,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卒筮,书卦,执以示主人。主人受视,反之。筮人还,东面;旅占,卒;进告吉。若不吉,则筮远日,如初仪。彻筮席。宗人告事毕。”(16)秦汉以降各朝各代多有编纂礼典的举动,而其礼典所规定的也无非是各种具体行为的仪节,以唐代著名礼典《大唐开元礼》为例,其最初的目标就是编纂一部新《仪礼》,尽管这样的目标并没有完全达到,但其内容在性质上则与《仪礼》一脉相承,毫无二致,下面是该书中关于六品以下人等婚礼纳采的规定:“先使媒氏通书女氏,许之,乃致纳采之礼。前一日,主人设宾次于大门外道右,南向。其日大昕,使者至女氏大门外,掌次者延入次,主人公服受其礼于正寝。掌事者布神席于室户外之西,右几。使者公服,出次立于大门外之西,东面。主人立于东阶下,西面。傧者立于主人之左,北面,受命出立于门东,西面,曰:敢请事。宾曰:吾子有命,贶室某也(吾子,女父;某,婿名)。某有先人之礼,使某也请纳采(上某,婿父名;下某,使者称也)。傧者入告,主人曰:某之子憃愚,又弗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辞。傧者出告掌畜者,以雁授宾,退立于后,左手执之,主人迎于大门外之东,西面,再拜,宾不答拜。主人揖宾以入,宾从入。主人入门而右,宾入门而左。至于次门,主人又揖入。至内霤将曲揖,当阶揖。至阶,主人曰:请吾子升。宾曰:某敢辞。主人曰:固请吾子升。宾曰:某敢固辞。主人曰:终请吾子升。宾曰:某敢终辞。主人升东阶,当阿,西面。宾升西阶,当阿,东面。宾曰:敢纳采。主人阼阶上,北面再拜,进立楹间,南面。宾进立于主人之西,俱南面。宾授雁,降自西阶以出。”(17)在这段文字中,非常详细地规定了作为婚礼第一礼之“纳采”的言谈吐纳、进退周旋。这种情况不仅限于婚礼中的纳采,其他“吉”、“宾”、“军”、“嘉”、“凶”中的各礼也均是如此。面对如此众多的事实,却硬要说礼仪不是礼,岂不荒唐!今天在我们的日常语言中,还有很多词汇含有“礼”字,如礼貌、礼数、礼节等等,这些词汇都包含有外在仪节的意思,之所以如此,并不是我们误解了古人,以至于“礼所表达的内涵远比古代社会狭隘”,(18)而恰恰是礼本身就是指这种外在的礼仪,而礼貌等现代词汇所包含的外在仪节之意不过是古义在今天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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