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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斯洛特对哈奇森“道德感官”的“复兴”
2016年08月27日 10:09 来源:《伦理学》 作者:李家莲 字号

内容摘要:哈奇森创立的伦理学是以情感为内容的伦理学,为了对各类情感进行道德评价并找到一种道德的情感,哈奇森伦理学必须要找到道德评价的内在机制。在对洛克的“感官”概念进行高度抽象的基础上,通过类比“美的感官”,哈奇森创造了“道德感官”,并把它视为道德判断的标准。当历史发展到今天的时候,当代美国情感主义伦理学家迈克尔?斯洛特教授却发现,共感(empathy)就是“道德感官”,无论是在知觉领域还是在道德领域,共感均能承担“道德感官”的角色与功能,就此而言,“道德感官”的内在运行机制完全可以沿着共感的路径得到“复兴”。一、“道德感官”概念的提出作为一个道德情感主义者,哈奇森不仅把道德的基础建立在情感(普遍而平静的仁爱)之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把道德判断的标准也交给了情感。

关键词:哈奇森;道德感官;斯洛特;哲学;知觉;情感主义;认识论;道德判断;斯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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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哈奇森是近代英国情感主义伦理学领军人物,他通过独创“道德感官”等概念提出了独特的道德判断标准。然而,“道德感官”这个概念却受到了哈奇森身后思想家们的激烈批评,随之便沉寂在历史之中。“道德感官”真的是无稽之谈吗?当代美国情感主义伦理学家斯洛特认为并非如此,在他看来,道德感官不仅存在于道德领域,而且还存在于认识论领域,是情感主义认识论得以诞生的契机。沿着这个思路,通过“共感”一词,斯洛特使“道德感官”的实际运行原理在伦理学和认识论中得到了“复兴”,并通过这种复兴推动了当代德性伦理学的发展和中西哲学思想的对话。

 关键词: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美学/实践存在论美学/天道论美学/人道论(心性论)美学

 

  弗兰西斯·哈奇森(1679-1746)被誉为“苏格兰启蒙运动的领军人物”[1]2,“18世纪英国经验主义伦理学之父”[2]1054,是“苏格兰情感主义学派的创始人”[3]550。布莱克斯通曾指出,“哈奇森对哲学的贡献和影响虽然没有得到广泛认可,但这种贡献和影响却非常巨大……所有18世纪深受休谟和斯密影响的道德学家都愿意追溯到弗兰西斯·哈奇森”[4]7。哈奇森创立的伦理学是以情感为内容的伦理学,为了对各类情感进行道德评价并找到一种道德的情感,哈奇森伦理学必须要找到道德评价的内在机制。在对洛克的“感官”概念进行高度抽象的基础上,通过类比“美的感官”,哈奇森创造了“道德感官”,并把它视为道德判断的标准。然而,哈奇森的“道德感官”自诞生之日起就不断受到同时代以及身后思想家的批评,其中反响最大的是遭受了来自休谟和斯密的批评,由此逐渐消失在伦理学的视域中。当历史发展到今天的时候,当代美国情感主义伦理学家迈克尔·斯洛特教授却发现,共感(empathy)就是“道德感官”,无论是在知觉领域还是在道德领域,共感均能承担“道德感官”的角色与功能,就此而言,“道德感官”的内在运行机制完全可以沿着共感的路径得到“复兴”。

  一、“道德感官”概念的提出

  作为一个道德情感主义者,哈奇森不仅把道德的基础建立在情感(普遍而平静的仁爱)之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把道德判断的标准也交给了情感。在哈奇森看来,道德上的赞许和不赞许,不是理性的事务,而是情感的事务,道德赞许或不赞许的内在机制是一种情感机制。面对众多复杂的人类情感,哈奇森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哪种情感能有资格对其他情感或受情感推动的行为进行道德判断?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哈奇森创造了“道德感官”一词,认为由“道德感官”所产生的苦乐感可以充当道德判断的标准。为了论证“道德感官”道德判断的有效性,哈奇森在全部著作中致力于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什么是“道德感官”?第二,道德感官依靠道德知觉进行道德判断的有效性从何而来?一旦这两个问题得到了良好解决,随之就会确立“道德感官”作为道德判断机制的理论合法性。在《论美与德性观念的根源》以及《论激情和感情的本性与表现,以及对道德感官的阐明》两本代表作中,哈奇森较好地为这两个问题找到了解决方案,“道德感官”在哈奇森道德哲学体系中作为一个合法的概念最终得以确立。

  什么是“道德感官”?由于对象、行为和事件均根据它们在人类的感官中直接或间接激发的愉悦或不愉悦的知觉而获得善恶之名,因此,要理解什么是“道德感官”,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感官”。哈奇森的《论美与德性观念的根源》和《论激情和感情的本性与表现,以及对道德感官的阐明》两著分别在开篇的时候阐明了哈奇森对“感官”的独特理解。感官被哈奇森视为接受不同知觉的能力[5]19,我们借助感官不仅可以接受来自对象本身的快乐或痛苦,而且可以接受来自观念(对象给人造成的意象或人们对它的理解)的快乐或痛苦。那么,这就意味着,感官快乐或痛苦得以产生的前提既可以是对象本身,也可以是观念。以对象为前提而产生的知觉被称为简单知觉,不需要其他感官的帮助,某种单一的感官就能产生简单知觉。以观念为前提而产生的知觉被称为内在感官知觉,所有的内在感官知觉均必须以其他感官知觉为前提,例如,美的感官知觉必须以视觉或听觉提供的感官知觉为前提才能产生。以知觉得以产生的前提是否需要观念或其他感官知觉为基础,哈奇森认为,“把我们的外在感官划分为五种常见的类型是可笑的、站不住脚的做法”[6]16。这样,所谓感官,就是心灵的一种决意(Determination of Mind),这种决意的内容指的是心灵决意要接受独立于意志的观念并产生快乐和痛苦的知觉[6]17,这是心灵的一种天然能力(Natural Powers)。在这种感官概念下,哈奇森把人类的感官划分为五种类型:外在感官、内在感官、公共感官、道德感官和荣誉感官。“道德感官”只是五种类别中的一种,其主要任务是用来知觉我们或他人身上的美德或恶行。

  既然“道德感官”的唯一职责是专门用来知觉美德或恶行,那么,这种知觉的有效性从何而来?哈奇森出生于长老派家庭,早年所受的教育直接服务于神学目的,面对这个问题,哈奇森依靠神找到了解答。作为神的被造物,人是神(Deity)的作品,因此,蕴含在人类心灵中的“道德感官”也是神的作品,道德感官的道德判断之所以有效,其根源在于神。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哈奇森所说的神,既不是基督教的启示神,也不是理性的自然神,而是具有仁爱本性的自然神,“平静而普遍的无私仁爱”(Calm Universal Disinterested Benevolence)而非理性才是这个神的本性。

  哈奇森生活的时代,自然神(Deism)思想盛行,这种自然神的思想主张要从设计论的角度对自然神的存在进行理性论述①,其目标是要使自然理性成为宗教信仰的基础,把神变成理性的神,从而把天国的一切事务都置于人类理性的审视之下,一步步取消启示在宗教中的作用。不过,在哈奇森看来,如果自然神缺乏仁爱,任何设计论都无法论证神的存在。以审美为例,尽管世界如此之美,尽管我们的审美感官具有知觉美的能力,但如果不是因为神的仁爱,我们的感官就不会被造成如目前所是的样子,也不会知觉到世界的美。因此,哈奇森主张,若非给神加上仁爱的维度,所有设计论都无法证明神的存在,这样,哈奇森在英国自然神思想史上第一次给自然神添加了仁爱的情感之维,从而把以理性为主要特征的自然神转变为了以仁爱的情感为主要情感的自然神。由于仁爱是神的本性,因此,仁爱是一种神圣的正义,“神的正义仅仅是一种普遍而无偏的仁爱”[5]196,它表现为神统治世界的时候必定会考虑到被造物的利益,并让仁爱体现在被造物的整体利益或幸福之中。为了使神的仁爱得到有效的贯彻,为了使人类的普遍善得到有效保障,神必须要在人性中寻找一种奖惩的机制。在这种思路下,“道德感官”被创造出来并深藏于人性的内在结构之中。因此,“道德感官”的职责就是要确保神的仁爱在这个被造物的世界能以道德的方式得到运行,也就是说,要让“平静而普遍的无私仁爱”(calm universal disinterested benevolence)成为这个世界的普遍法则,要让世界的普遍善得到维持。就此而言,“道德感官就是神圣善的效应”[5]97。“道德感官”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是奖惩,对凡是符合“平静而普遍的无私仁爱”的情感和行为,会表示赞许并报以最高和最持久的快乐作为奖励,反之,对违背这种情感的行为,则会表示谴责并施以最高和最持久的痛苦作为惩罚。因此,经由道德感官而来的道德判断机制必须以赞许或谴责以中介来进行,所有这一切都伴随着快乐或痛苦的感觉,而这些感觉的深层根源都可以在神这里找到完美的理论支撑。正是因为这样,较之其他各类感官,“道德感官”在身份上均优于它们,因此,它具有对其他各类感官进行评判的权利,在它的审视下,除非其他各类感官快乐都以“平静而普遍的无私仁爱”为动机或以这种情感所产生的效果为目标,否则,它们就都会成为是不道德的情感或行为,从而忍受来自“道德感官”的惩罚——最高和最持久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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