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自由主义是主流经济学转换历程的良好透视镜。通过这一透视镜,我们发现,不同时代的主流经济学家都尊崇“无形之手”,但是,由于对自由和平等的理解有差异,经济学家形成了对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不同观点。某种历史性的事件则在这种主流思潮的转换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对经济学家对自由和平等的理解产生重大的影响。
关键词:私有财产;无形之手;自由主义谱系;有限政府;自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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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自由主义是主流经济学转换历程的良好透视镜。通过这一透视镜,我们发现,不同时代的主流经济学家都尊崇“无形之手”,但是,由于对自由和平等的理解有差异,经济学家形成了对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不同观点。某种历史性的事件则在这种主流思潮的转换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对经济学家对自由和平等的理解产生重大的影响。
关键词:私有财产 无形之手 自由主义谱系 有限政府 自由制度
作者简介:杨春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欧美经济思想史及流派、现实问题的政治经济学。
在西方社会中,自由主义一直是主流经济学的意识形态,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主流经济学家对市场中的“无形之手”抱有“敬畏之心”。在他们的意识中,市场秩序本身就蕴含着一种奇妙的个人自由,不仅给个人以自由的空间,还会带来社会经济的繁荣。于是,他们一方面颂扬市场制度,另一方面高举自由主义的旗帜。但是,对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引出的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同时代的主流经济学家的观点有着微妙而重大的差异。在主流观点的转化过程中,重大的历史事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关方面的讨论存在某些模糊之处。本文力图在重新表述这种转换的过程中做一些补充,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理念盲点。
自由主义是一个谱系,虽然存在一些共识,但却有不同的类型或分支。古典经济学家属于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持有消极的国家观,认为国家管得越少越好。20世纪经济学家的分类名称有些混乱。例如,凯恩斯及其追随者自称或被称为自由主义者,他们坚持一种积极的国家观,希望通过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来保障个人自由。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他们属于形成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与此同时,以哈耶克和弗里德曼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力图在经济学中复兴和发展古典自由主义观点,被称为neo-liberalism(在中文中也被译为“新自由主义”,依其义,译为“新兴的古典自由主义”最贴切)。为了区别后两类观点,在美国的文献中,通常把凯恩斯主义者(但不限于此)称为自由主义“现代派”,简称“自由主义”;把后者称为自由主义“保守派”,简称“保守主义”。在本文中,我们将把凯恩斯及其追随者称为自由主义,把哈耶克和弗里德曼及其追随者称为新古典自由主义。
一、工业革命与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
古典政治经济学是西欧启蒙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型的关键时刻(18世纪),并于19世纪中期达到鼎盛,这也正是古典自由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这种转型最重要的特征是市场经济伴随着工业革命而走向成熟并带来根本性的社会变革。人们迫切期望用新的理念来解释这种“商业文明社会”。
古典经济学的先驱们认为,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经济,可以与其他社会部分分离开来讨论。相对独立的经济似乎具有不同于社会其他部分的系统规律。他们自认为在其中发现了一种世俗的秩序,虽然对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需要设定某些限界,但在这一秩序的限界之内,可以赋予个人以巨大的自由空间。在这一空间内,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个人的利益,还会给社会带来经济繁荣。①斯密的《国富论》(1776)把以前一直处于片断状态的思考,组织成了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如何运转的第一个系统理论,标志着一种不同于重商主义体制的主流思潮的正式确立。这种新思潮的基本特征是强调私有财产、市场自由和有限政府。
在《国富论》之前,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1651)中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观点:如果允许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受社会约束,那将会产生一种噩梦,陷入各自为战的境地,最终使自己生活在“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状态”。唯有创造一个手握绝对权力的主权者,才足以终结这种状态,形成一种平等相待的社会秩序。
斯密认识到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之间会发生冲突,但拒绝霍布斯的强势政府观念。在他眼中,这种政府观不可避免地会与专制君主联系在一起。《国富论》表述的核心思想就是经济世界发生的一切,包括价格、收入分配、分工、财富增长等等,都是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互动作用过程的产物;只要建立起“简单明了的自然自由制度”,赋予并保护个人充分按照其利益行动的自由,仿佛受一只“无形之手”的引导,个人的自利行为会无意识地带来社会经济的繁荣,创造最大量的财富,并惠及“最下层人民”。
这种“自然自由制度”的两个关键构成部分是私有财产和自由市场。它意味着,“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与任何其他人或者其他阶级竞争。这样,君主们就被完全解除了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适合于社会利益的义务。要履行这种义务,君主们极易陷入错误;要行之得当,恐不是人间智慧或知识所能做的”②。当然,在这种“自然自由制度”中,政府也不是无事可做,而是必须履行私人无法完成的三项重要义务,即建设和维持国防、法律秩序、公共基础设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和维持公正的法律秩序,让每个人充分享有自由的权利,避免他人的侵犯。斯密甚至非常坦诚地直言,法律和政府之所以成为必要,是因为社会内部存在着私有财产的不平等及可能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冲突。
对于如何创建“自然自由体制”,斯密为当时的执政者指出的道路,是一个内容广泛的立法议程,包括废除《学徒法案》,允许劳动者自由择业;取消长子继承和限嗣继承法律,允许土地自由交易;取消地方关税,实现国内自由贸易;取消国际关税、退税、商业保护和特权贸易公司,实现对外自由贸易等等。
我们不知道斯密是否知晓同时代的潘恩在《常识》中的著名论断(即“政府,其最好的形态也仅仅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而已;至于其最差的形态则是不可容忍”),但可以肯定的是,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观察,他对政府行为确实抱有一种很深的怀疑态度,“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是自寻烦恼地去注意最不需注意的问题,而且是僭取一种不能放心地委托给任何个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员会或参议院的权力。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大言不惭地、荒谬地认为有资格行使的人,是再危险不过了”③。他之所以反对政府涉足具体的私人经济活动,除了不信任政府的能力和意图之外,更重要的基点是天赋人权观念,“禁止人民大众制造他们所能制造的物品,不能按照自己的判断,把自己的资财与劳动,投在自己认为最有利的用途上,这显然是侵犯了最神圣的人权”④。
不同的古典经济学家对“自然自由制度”的解释和宣讲有着微妙而重大的差异,但都把斯密的上述观点视为经典教义,赞同“除了军事保障、司法审判以及私人经营无利可图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之外,政府的干预都应该受到谴责。任何超出那些被称为‘政府正当法案’以外的规章制度,都被认为对商业和工业具有破坏性”⑤。
在古典经济学时代,斯密的信徒们打着原本流行于法国重农学派的“自由放任”旗帜倡导这种“自然自由制度”。⑥虽然“自由放任”这一术语是约翰·穆勒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中专章讨论之后才开始流行于英国经济学界的,但在此之前就已经成为流行的观点,曾被19世纪初的英国评论家简洁地表达为“统治者要想更好地促进整个国家的发展,就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制于立法职责,而让资本自我寻找最有利可图的渠道,让商品自我发现其公平价值,让努力和智慧得到它们应得的回报,让懒惰和愚蠢受到上天的惩罚,并且要做到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财产、减小法律成本、严格控制国家部门的花费。政府的职责应仅限于此,而人民大众有把握将其他事情做得尽善尽美”⑦。换言之,与“自然自由制度”相匹配的国家机关即为“廉价政府”(cheap government)。这是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中叶流行于英法的一种政府论,其格言出自John L.O'Sullivan(1813-1895):“最好的统治(政府)就是最少的统治(政府)。”⑧
在这里需要强调如下几点:第一,这种“自由放任”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古典经济学家都深受洛克下述思想的影响:“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的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自己的意志。”⑨因此,他们不会倡导一种无条件的“放任自由”,但带有把市场神圣化的强烈倾向。⑩第二,与斯密的乐观主义不同,古典经济学家对自由放任的赞美带有一种残酷无情色彩的宿命论。斯密对“自然自由制度”抱有一种乐观主义,因为他相信它将会带来“普遍富裕”。他并不认为贫困是市场社会必要且恒常的特征,“有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并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但是,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斯密“普遍富裕”的前景日益暗淡,社会中少数人拥有大量的财富与大量工人的悲剧生活形成鲜明对比。这些情形使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持有的自由主义信念从乐观转变为宿命论。他们对市场社会的经济进步仍然抱有信心,但对改善由此产生的各种不良后果却持宿命论。一部分人认为,这类不良后果是社会进步和自由的必然代价,有人甚至认为,这是维持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11)这在当时围绕贫困、济贫法等问题的争论中有较充分的体现。针对这些问题,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倡导“自由放任”,就带有了残酷无情的色彩。例如,埃德蒙·伯克就反对救济穷人。他呼吁读者坚决反对这样一种想法:“不管是推测性的还是实践性的,即借助政府的力量,甚至富人的财产,把那些取悦于上帝的恩赐而保留给他们的生活必需品拿去供养穷人。”(12)马尔萨斯则给这种观点穿上了“科学”的外衣。在《人口论》中,他似乎证明了一条“经济规律”的存在:对穷人的慈善行为,只会带来穷人的懒惰和贫穷人口的增长,而不能促使食物的增长,从而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相悖的。在他看来,任何社会改良的努力都必定是反生产性的。据此,他否认穷人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一个降生到已人满为患的世界上来的人,如果父母无力担负他的责任,而社会又不需要他的劳动,他就没有权利得到一点食物,实际上,他在地球上就是个多余的人。在大自然的盛大宴席中,没有他的座位。大自然会请他离开,从而实现自身的秩序”(13)。第三,他们承认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存在着“放任自由”的例外情形。这种看法在约翰·穆勒的教科书中获得充分的体现。他写道:“一般应实行自由放任原则,除非某种巨大利益要求违背这一原则,否则,违背这一原则必然会带来弊害。”(14)他还用若干例子来说明“自由放任有许多例外”,包括消费者不能鉴别商品质量、合理的劳动时间、教育等等。
如果说“自由放任”思想对19世纪的英国实践产生了直接的影响,那么,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三大立法行动。约翰·格雷认为,三大立法行动在19世纪中叶英国建立自由市场机制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15)第一个行动是1834年出台《济贫法修正案》(史称“新济贫法”)。该修正案直接以伯克、马尔萨斯等人的上述观点为基础,主旨是强调陷入贫困者必须对自身的处境承担责任。它的具体做法是取消济贫院之外给穷人提供的任何救济;确立的最低生活补助低于市场确定的最低工资;让济贫院成为穷人最不想去的恐怖场所。实施这一法案的结果是济贫院确实成为了令人恐惧的地方:劳动繁重、住宿拥挤不堪、食物低劣。因此,“新济贫法”被称为英国历史上最可恶的立法之一,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才失效。第二个行动是1833年出台并在其后不断修订《工厂法》。这是清除阻碍市场决定工资的立法行动。这种立法在理论上有李嘉图等经济学家正统观点的支持,即“工资应反映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度,永远不能被立法干涉”。第三个立法行动是1946年废除《谷物法》,标志着自由贸易的胜利。为了废除此法,1838年工厂主科布顿和约·布莱特创立反谷物法同盟,形成一个传播自由贸易思想的庞大机器(即曼彻斯特学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原则,要求减免关税和奖励出口,废除有利于土地贵族、规定高额谷物进口税的谷物法。除此之外,通过政府立法将公共土地转变为私有财产并创造出一个自由劳动市场的圈地运动,从英国内战开始,一直持续到维多利亚时代早期。所有这类立法行动都在有意或无意之间,创建了一个自由市场的新体制,让所有的商品(包括劳动力)可以在不用考虑其社会影响的基础上自由交换。
其实,即使是在19世纪中叶的英国,“自由放任”就已经不能适应由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结构的根本性转变。在这种转变过程中,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而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凸显,迫使国家行使更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减轻自由资本主义的弊端。例如英国颁布《矿井法》(1842)、《工厂法》(1844)、《十小时工作日法案》(1847)以及《公共卫生法》(1848)等,旨在改善工人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不过,在古典经济学家眼中,这类政府行为只是自由放任主张的“例外”。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态度也在不断改变,一直存在着政府积极行动的各种呼声。诚如季德所说言:“19世纪开始时,人们对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抱着蔑视态度,而且至少任何一个政论家都对经济自由和个人积极性的优点抱着无限的信心。但19世纪却是在人们要求国家干涉一切有关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问题的喧嚣声中结束的。”(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