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关键词:资源税;原油天然气;税率;调整;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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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
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