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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提至6%
2014年10月12日 16: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关键词:资源税;原油天然气;税率;调整;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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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

  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时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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