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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海外代购:特殊时期的特殊职业 亟须立法规范
2015年06月07日 12:5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浙江一家做海外代购生意的包店老板杨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5万元。

关键词:海外代购;特殊职业;特殊时期;代购;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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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一家做海外代购生意的包店老板杨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5万元。继2012年“空姐代购案”之后,因海外代购行为触犯走私犯罪又一次走进公众视线。

  如今,海外代购已经十分常见,但很多代购人都没有主动申报关税,对偷逃关税抱有侥幸心理。该案给众多海外代购者敲响了警钟,也给公众上了一堂普法课。就该案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量刑为何轻于“空姐代购案”

  记者注意到“杨某代购案”相比之前的“空姐代购案”量刑上相对较轻。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2014年9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认定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3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该解释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起刑点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至10万元,此外,我们在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也充分考虑了该案的其他情节。”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赖早兴告诉记者,“杨某代购案”与“空姐代购案”没有本质的区别,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赖早兴说,违法经营的海外代购者除了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还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如销售伪劣产品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以海外名牌的名头骗取消费者钱财可能构成诈骗罪,通过代购来倒买倒卖一些限制流通或需要许可的商品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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