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张建华律师说,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的证据规则,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说明家庭暴力事实,在诉讼中会被法庭采信。不起诉离婚,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他对孩子特别好,孩子和他爸爸也很亲,我不想离婚,就想申请保护令。○律师解答《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叫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个裁定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等才能申请,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现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键词:离婚;证据;张建华;人身;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法;女士;申请;丈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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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伤已经好了,怎么证明曾经遭受家暴?”3月1日至今,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近两个月,仍有不少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咨询有关问题。现实生活中,什么样的遭遇算是“家庭暴力”?遭遇家暴又该怎么举证?
4月25日,记者采访了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张建华律师。
经常性谩骂,也算家庭暴力
“老公从来不打我,却整天骂骂咧咧的,不但骂我还骂孩子。”洪女士今年40岁,与丈夫结婚有15年的时间。洪女士的丈夫,是一名技术工人。除了上班,最大的爱好就是喝酒,喝多了就骂骂咧咧的,骂的话不堪入耳。“我干啥他都不满意,做饭、收拾家、接送孩子,这些活都是我干,他还是不满意,骂完我还会骂孩子。”洪女士想知道,丈夫辱骂自己的行为,算不算家庭暴力。
律师解答
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前,因为丈夫的辱骂、恐吓等行为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妻子求救无门,法院也难以对其进行制裁。这种“丈夫骂妻子”的精神暴力也难以被判定为“家暴”的现象。
张建华律师告诉记者,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也就是说,今后,家暴不仅局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暴力也属家暴,如果经常性谩骂家人,就可能构成家暴。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的情侣也适用于这部法律,其间发生的家暴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张建华表示。
家庭暴力咋举证?
今年36岁的齐女士,与丈夫共同生活了13年。在这13年前中,齐女士已经说不清自己挨过多少打。每次挨打,齐女士都想报警,可是又觉得丢人。
去年,齐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法庭上,齐女士提出自己曾遭到家庭暴力。可是,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并没有判决双方离婚。齐女士特别想知道,她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证明自己曾遭受了家庭暴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