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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营改增过渡方案 中央地方五五分成
2016年05月02日 09:28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明确收费公路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晚间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进一步明确。在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方面, 2016年 5月 1日至7月 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键词:通行费;公路;分享增值税;营改增试点;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诚信经营;调动地方;过渡方案;分成

作者简介:

  营改增过渡方案

  中央地方

  五五分成

 

  中国政府网昨天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通知称,方案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至3年。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方案明确的基本原则是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

  明确收费公路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晚间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进一步明确。

  在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方面,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酒店不得哄抬价格

  针对“五一”前夕部分酒店以“营改增”为借口提高价格的行为,昨天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规范酒店业价格行为提醒书》,正告相关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不得以“营改增”为借口哄抬价格。

  发展改革委郑重提醒所有酒店业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竞争,不得以“营改增”为借口,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价格欺诈。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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