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
关键词:物权;预告登记;物权法;房子;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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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历时七年出台,最高法解读——
房子该归谁 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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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历时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情况。
在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介绍,《解释》严循立法精神和目的,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动产物权归属纠纷可打民事官司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姜强举例说,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约定共有房屋,但因各种原因申请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双方生隙,李四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共有权,不少法官和法院认为,李四应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登记,才能确认其共有权。
程新文说,这种观点受众颇广,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二是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