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摘要:协商民主是一次超越现有民主模式的理论和实践尝试,它强调包容、理性和对话。针对这一情况, 20世纪90年代,在参与式民主的基础上结合代议制的某些规则产生了一种新型民主模式———协商民主。
关键词:民主;正义;秩序;精英;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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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核心内涵来说,正义指正确的原则或公正的意见,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正义观念。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神治、帝治和民治几种社会统治模式,与它们对应的正义观念是神意、秩序和变革。神治和帝治无法实现它们的正义理想,因其局限性而被民治社会所取代。民治社会就是让民众成为社会的管理者和决策者,它要求适时适度地变革旧秩序,为社会注入活力,保持秩序的动态平衡。民治社会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是民主制,分为精英式民主和参与式民主两种既存模式,但它们无法完全释放社会更新和解放的潜能。协商民主是一次超越现有民主模式的理论和实践尝试,它强调包容、理性和对话。它既能够维护社会的总体稳定,又可以变革不适于时代发展的旧秩序,因此是民治社会中最有希望实现正义理想的路径。
[关键词] 正义 协商 包容 秩序 变革
正义是政治哲学的主题,它是指导社会生活( 尤其是政治生活) 的根本原则,在正义框架内行事是保证合法性的必要条件。“正义”这一术语自古以来指谓丰富,它可以跟神意、强力、民生、秩序、法律等联系起来; 它既可以是一种内心的直觉,也可以是一种系统的理论。然而不管怎样,它都是社会事务参与者共同认可的观念。“在《伊利亚特》中,‘dikē’的全部用法都是或者指一种由判官对一场争论作出的判断; 或者是指由一参与者在争论中提出的主张。”当“dikē”被翻译成英文“justice”和汉语“正义”时,它保留了这一含义。“正义”顾名思义就是“正确的原则”或“公正的意见”。然而,这些原则是什么呢?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神治、帝治和民治几种不同的社会统治模式,不同模式对应不同的正义观念。在神治社会里,正义观念处于初探阶段,人们对正义的认识还没有形成体系,他们往往把变动不居的“神意”当作正义的体现; 到了帝治社会,人们的正义观开始走向成熟,出现了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强调秩序的自然主义正义论,而后衍生出基督教的正义理论; 帝治社会末期,出现了反抗旧道德的潮流,这一潮流催生了功利主义正义观,它把关注点从道德秩序转向财富和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它迅速取代了自然主义正义观的主导地位,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这时的民主化浪潮高涨,学界出现了“解构”思潮,人们对道德的兴趣不再是如何构建一种体系或秩序,而是在道德中寻找“裂隙”,用变革的方式不断把活力注入其中,以防止社会体制的僵化。可以说,在民治社会里,正义观的核心是变革。民治社会包含两种既存模式,即精英式民主和参与式民主。精英式民主越来越僵化,与以变革为核心的正义理念背道而驰; 传统参与式民主由于缺乏效率和适用范围狭窄,不能在当代社会被制度化。协商民主在理论上克服了两者的缺陷,有望成为民治社会的正义所要求的社会管理模式。
一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所有关于正义的著述中最重要的一部,它开启了西方几千年来关于正义与政治秩序的探讨,形成了政治正义的自然主义传统。柏拉图借助苏格拉底之口为正义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正义就是人们各司其职、各享其有。也就是说,城邦中的人按照等级地位从事与自己身份相符的劳动并分配社会财富。每个人的地位应该怎样安排呢? 柏拉图认为,它们来自于某种“自然”秩序,自然赋予每个人不同的能力和品质,使他们适合做某类职业,按照自然安排行事就是有道德的和正义的。这个定义仍然是一种“神意”论,只不过它把虚幻的“神意”变成可以直觉的“自然”。中世纪神学家继承并改造了柏拉图的自然主义正义观,把维护全能的上帝的意旨视作正义之举。
这一传统直至16 世纪时才受到挑战。马基雅维利信奉“能力至上”,只要对增强国家实力有帮助的人或事就应该被重视,而不论其地位、出身或品行优劣。这些有能力的人之所以受重视,是因为他们能够建立起稳定的秩序。在马基雅维利眼中,混乱比强权( 甚至战争) 更加难以忍受,强权可以为社会带来秩序,而混乱只能造成破坏。“对于必需战争的人们,战争是正义的; 当除了拿起武器以外就毫无希望的时候,武器是神圣的。”边沁等功利主义者同样对自然主义正义观提出批评,认为它纯粹是个别哲学家的猜测和想象,是不能够被验证的,因此也是不可信的。判断道德行为的依据不应该是某种先验的理念,而是看它能否产生幸福,幸福和快乐是人类最大的利益,让所有人都快乐、幸福的行为就是最好的,而这也应该是社会追求的最终正义目标。建立稳定的秩序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它本身不能成为目的。然而,不同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往往相互冲突,满足一方利益意味着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怎样协调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功利主义必须要解决的困境。针对这一问题,约翰·密尔提出在政治决策过程中,采用多数原则照顾多数人的利益,用差额选举照顾少数人的利益,用设立特别讲坛的方式给予极少数精英参政的机会。这一设计使不同阶层都有机会表达诉求、影响决策,它的理念是先进的,但它所依附的基础却很虚弱: “利益”、“福祉”这些概念是多样态的,根本无法用“最大”、“最小”等标准量化它们。因此,“利益最大化”这种组合本身就是一个悖论。此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暗含着排斥、边缘、牺牲少数群体的意味,这样的目标不能成为正义的理想。于是,哲学家们把目光重新投向柏拉图主义,试图在某种先验理念中找到正义之源。罗尔斯则完成了这一传统的复兴。与柏拉图不同的是,他用平等取代了等级秩序,所有公民都可以平等地享受社会“基本善”。他提出的差别原则要求“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人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正义不是绝对的平等,但平等是绝对的正义,这就是罗尔斯对正义的界定。罗尔斯的后继者甚至批评者大都采纳了这一思路,只不过他们把“平等”的对象由抽象的人格换成了权利、能力、机会、参与等更加实在的特性。
诺齐克批评罗尔斯等人的正义原则是一种“模式化原则”,即按照某种或某些确定的标准来评价分配的原则,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它的模板是“按照每个人的( ……) 给予每个人”。按照这种观点,平等、道德价值、贡献、社会效用等都属于模式化原则,他认为这种模式割裂了生产与分配之间的关系,是不全面的,它完全没有考虑“给予”。此外,它没有赋予人们选择的权利,因而是僵化的,最终会走向压制。针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诺齐克用一个形象的例子来反驳这一论证。假设两个人A 和B 同时向C 求爱,C答应了A 而拒绝了B,这是因为A 相貌更好、更聪明等天然优势,那么,B 是否能说: 虽然他们具有同等的竞争机会,但他们拥有的天然优势是不公平的,因此要求A 或者政府必须付出金钱给B 作美容手术或训练智力,以此来纠正这种不平等?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必动用理性而只从直觉上就可以给出。诺齐克得出结论,“人们对其自然天赋都是有权利的,对来自于自然天赋的东西也都是有权利的”,人为地纠正这些差异是违反权利和正义的。在分配中不存在一种固定的模式,以正义为目的的一系列运作的方向不是单一的,它可能会衍生出多种分支、产生多种结果。这些结果都有其合理之处,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评判到底孰对孰错,关键是合理证明的原则。
诺齐克的核心论点是,当一种制度安排为了实现某种秩序时,经常会把其他的可能性牺牲掉,它所维护的正义理念的可信性就会降低,最终沦为某个阶层的代言词。这几乎是所有试图构建某种永恒秩序的正义理论的共同困境。以新教和资本主义为例,新教倡导节俭和禁欲,辛勤的劳动是为了荣耀上帝而不是为了享乐。那些在教会眼中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是遭到上帝遗弃的人,他们必然不能获得重生,应该被排除在圣事之外,也不能成为教会的合法成员。这是新教的“圣圈”秩序。早期资产阶级继承了这一观念,他们努力增加财富又不随意挥霍,积累了资本主义发展的第一桶金。在他们看来,这样的生活才是有意义的,而那些没有能力创造财富或好吃懒做、放纵无羁的人是社会的寄生虫,甚至败坏了社会风气,他们不能成为资本主义“教会”的合法成员,应该把他们排除在社会事务( 尤其是政治过程) 之外。其中,乞丐、流浪汉是污名化程度最高的一类。曾几何时,女性也因为缺乏“自控力”而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甚至一百年前她们还没有选举权。资本主义像清教那样总是把一部分人纳入自己的“圣圈”,把另一部分人作为自己的假想敌排除出去。当把某个假想敌“消灭掉”时,它会用另一个假想敌取而代之,以前是国内的某类群体,现在则是国外的某些国家或群体,因为它需要对立面来规划自己的秩序。资本主义必然演变为帝国主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把资本主义当作广义的帝治社会,它以秩序为正义。然而,这种秩序不是内生的,它需要持续的外部刺激才能达到内部聚合; 危机只不过被转移出去了,它还会以某种方式反弹回来,最终破坏秩序,如美国遭受的一系列恐怖袭击。
那种试图构建一种持久的、稳定的秩序的正义实践失败了,我们不禁要问: 到底是把秩序当作正义理想错了,还是这种迈向正义的实践错了?首先,上述实践的操纵者都是单一的,用统一的意志保证统一的秩序,这种设计在秩序建立之初是有效的。但是,如果运行过程中出现抵抗或反叛,它们应对危机的唯一方式就是强行压制或消灭对立面,这是治标不治本,若遇到适当时机危机还会再次出现。神治和帝治的局限性在于它们把单一势力当作秩序的支点。其次,秩序对一个社会的生产和生活而言十分重要,但它不是社会的终极目的。绝对稳固的秩序反而是缺乏生命力的、阻碍社会发展的。而社会必须为观念和利益的流动留下足够空间,把活力不断注入社会事务中,才可以保持秩序的动态平衡。也就是说,维护秩序的方法是适时适度地变革旧秩序,一种政治制度需要不断改进自身才能维持生命力。因此,取代神治和帝治的新社会应该是一个不断变革的社会,它以变革为正义,其支点和维护者必须是“复数”的。复数主体的社会必然是民治的,也就是让民众成为社会的管理者和决策者。
二
民治社会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是民主制。而民主的主要问题是由谁以何种方式进行统治,归根结底是参与的主体和方式问题。根据这一标准,可以把民主制分为两大类: 精英式民主和参与式民主。精英式民主指在法治框架下通过选任官员来代表公民的利益或观点而实行统治的制度,包括代议制和“协和民主”( consociational democracy)。参与式民主指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制度。
在精英式民主中,精英的意见对舆论和决策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1787 年,美国12 个州的代表在制宪会议上进行协商,废除实行8 年之久的《邦联条例》,制定了一部联邦新宪法。当这部宪法被拿到各州去审议时,支持者与反对者势均力敌,引发了一场激烈论战。其中,支持者的论证后来集结成《联邦党人文集》。从制宪会议上的协商到州代表会议的审议,政治精英千方百计说服民众,让更多的人站到自己的阵营里。他们引经据典,论据涵盖美国的地缘政治、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西方政治制度的兴衰等。这些论据是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普通公民所不能掌握的,他们在政治精英提供的材料中进行思考,提取自己的观点。然而,选取的材料本身就已经打上了政治精英个人的思想烙印,从这些材料中提取的观点必然会导向政治精英支持的结论。至于哪种结论能够占上风,就要看谁能把自己的观点跟民众的切身利益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事实上,这里的“民众”也是某种精英,“宾夕法尼亚数度起草名为‘政府框架’的基本法。第一稿提出宾夕法尼亚政府由总督、参事会和议会构成,议会分成两院,第一院由拥有5000 英亩以上土地的业主组成,第二院由拥有50 英亩以上土地的自由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在这里,有权进行投票决议的人是一群经济精英。精英式民主在民众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的时代,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知识精英的才智,使决策合理化。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变革旧规则、建立新秩序,推动社会的进步。但是,当受教育程度和交流手段提高到一定程度时,精英式民主的局限性就显现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自由获取各类资料,这时精英的观点就不再像以前那样确凿无疑了。他们的意见只不过是众多立场中的一种。在具体问题上,已经不能用简单的“是”或“否”来概括多向度的观点。然而,代议制民主仍然坚持两分法,强行把民意划分为黑白两队,要么支持,要么反对,要么出列。许多需求其实在决策过程中是无法表达出来的,这就封闭了进步的可能性。具体而言,精英式民主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随着经济精英占据主导地位,精英式民主愈来愈遵从资本运行的逻辑,决策过程越来越工具理性化,工具理性容易产生单面、异化和压制。第二,精英式民主主要是政治性民主,不包括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民主。然而,经济上的民主才是根本性的,因为经济不平等限制了民主的潜力。第三,它不考虑民意偏好是如何形成的。这些偏好可能出自冲动、深思、欺骗或恐惧。有的人因为自私而支持某项政策,有的出于利他,有的则完全是盲目的。盲目的民众参照的不是真实的经验和遭遇,而只是一些统计数据。聚合民主对这些动机保持“中立”,它只看重他们选择的结果,终归不过是一些数字游戏罢了,甚至具有赌博的性质,因此这些选择和偏好是没有“质量保证”的。第四,精英式民主不利于政策的改进。由统计数字而来的民意偏好无法为决策者提供确切的、真实的信息来改善某项或某些制度设计,而且也不能为协调合作提供正确的指导。在这种情况下,精英式民主还容易导致民众对政治过程产生淡漠态度。第五,精英式民主不利于培育民众的批判性思考、判断和对话的能力,不利于提高民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甚至最终会破坏掉民治的精神。第六,精英式民主的决策不能接受道德合法性的检验。从本质上讲,它是外在于政治过程的,在这种民主中,每一种使用道德语言的合法性检视或批判性反思都显得是一种特定的偏好; 从表面看来,它们与其他诉求和偏好没有不同,只是对某一问题的一种“意见”,表层的主观性掩盖了其内在的规范性,聚合民主没有为规范检验留下任何机会,因此它是规范“盲视”的。
举例来说,美国的民间组织为受虐待女性提供庇护所、避难所和意识觉醒场所。这些庇护所的组织是非等级的; 在职员与受庇护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线。许多咨询者和组织者自身就受过虐待,很多受过庇护的女性为其他受虐女性提供咨询,并成为组织的积极分子。可以说,这种庇护所是一种互助团体,在平等、轻松的氛围中,受害女性能够很快掌握新的自我描述和行动模式。她们中的绝大部分一开始责备自己、捍卫施虐者,现在她们抛弃了这种理解,并修正了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认同。20 世纪70 年代末,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合法的政治议题。若干市区意识到家暴的严重性,当地政府也纷纷资助庇护所。然而,家暴议题的政治化产生了消极后果: 市政资助带来许多新的行政限制,庇护所职员逐渐被专业社工代替,这些社工许多都没有受到过虐待。专业人士和顾客的关系取代了更加具有流动性的关系群。受虐女性现在被当作顾客了,她们逐渐被精神病化,被当作深层的、复杂的自我的牺牲品,治疗话语取代了“意识觉醒”,“配偶虐待”术语的中立性也取代了更加政治化的语言———“针对女性的暴力”。结果,庇护所的活动反而变得更加个体化、非政治化。对社会和经济独立的先决条件的诉求让位于一个更狭窄的、对个体女性“低自尊”问题的关注。
这个例子并不意味着女性庇护不应该受到政府资助,而是说明一项议题一旦被政治化就很可能被简单化。在代议制民主中,一项议案被提出,代表们往往围绕它的“是”或“否”展开讨论,如是否有必要建立庇护所? 政府是否有必要对它们进行资助? 至于庇护所应该雇佣哪些人,他们与受害女性应该如何沟通这些“细枝末节”的问题根本上不了台面,于是受害女性的真正需求得不到满足,而这实际上才是庇护所议题的价值和核心所在。为什么“细枝末节”的问题得不到充分讨论?精英式民主在建立之初就带上了浓重的专家治国色彩,在上述枝节问题上,专家被默认拥有丰富而系统地知识,专家清楚地“知道”受害女性需要什么,专业社工“知道”如何引导受害女性走向“正途”,而公众对此知之甚少,甚至连受害人也不知道自己到底需要什么,因此也就没有讨论的余地了。女性庇护本来可以成为超越等级化秩序的突破口,但精英式民主把等级化的家庭关系变成了等级化的公共关系,非但没有释放进步潜能,反而加深了伤害。
精英式民主在通达正义的道路上失败了,它已经不能适应民治社会的正义要求了。在精英式民主失败的地方,参与式民主能否成功呢? 参与式民主古已有之,如古希腊雅典的直接民主,但公民大会完全是由严格的雅典血统的自由成年男性组成的。在公元前300 年到公元19 世纪之间,许多欧洲政权都是古希腊模式的变种: “相对平等的公民中享有特权的少数人以排除大多数人的代价统治着他们的国家,像威尼斯、佛罗伦萨和米兰之类的商业城邦国家都是依靠那些排除在外的从属的阶级的劳动而生存的。”它们的适用范围不能太大,参与的人数也不能太多,否则就会因为缺乏效率而告终。然而,这种具有排他性的民主制根本不能满足民治社会对变革的要求,它们维护的仍然是一种特权秩序。针对这一情况,20 世纪90年代,在参与式民主的基础上结合代议制的某些规则产生了一种新型民主模式———协商民主。协商民主要克服精英式民主忽略对话和变革的缺点,又要克服参与式民主缺乏效率和适用范围狭窄的弱点。同时,它也包含了两种民主模式的某些合理要件。下面将从这一角度出发,对协商民主的优越性进行阐述。
三
协商民主延续了参与式民主的风格,强调民众在议题产生、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受决策影响的人不仅要参与决策过程,而且要具有平等的伙伴身份。他们在各方面的分歧应该在平等地对话和沟通中得到解决。“协商民主承认并接受多元社会的现实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为实现民治社会的正义理念提供了新方向。
第一,与精英式民主的专家治国不同,协商民主重视多元个体的意见。现代学科分工明确、彼此独立,容易造成专业局限和信息隔阂,专家对公共事务的评判往往只从本专业出发,难免会有疏漏,因此需要公众意见的补充或纠正。在现代社会,可以把公共话语分为三类: 专家话语、流行话语和对抗话语。专家话语与知识的生产和使用紧密联系在一起,它包含多种社会科学话语,这些话语包括法律话语、行政话语和医疗话语等。它们产生于大学、智囊团、专业团体以及社会服务组织中。流行话语是广泛传播的传统公众话语。对抗话语是批判流行话语的新兴公众话语。这三种话语对协商民主而言同等重要,它们对决策具有同等的影响力。流行话语体现了广为接受的社会观念,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维持现存秩序的主力。当某些流行话语滞后于社会发展时,一部分公众就对它们进行批判、反思,最终汇聚成对抗话语。当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时,对抗话语就变成了流行话语,而后会出现新一轮的批判、反思。对抗话语是对社会历史趋势的恰当反映,蕴含着变革的潜能,因此它是协商民主通达正义之途的核心要素,而其他政治体制,如精英式民主往往会忽视或压制对抗话语。专家话语是社会观念的系统表达,它具有自身独特的研究方法和内在逻辑。由于它可以用简单明了的术语概括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因此能够推进协商民主的深度和广度。它具有一种特定的渗透性,可以把基层协商议题推向顶层,把它们放在社会问题解决、制度构建和社会阶层形成的语境中加以理解。它可以在流行话语、对抗话语和国家政策之间建立起“桥梁”,“专家话语是把充分政治化的需要转换成国家干预对象的潜在工具”。在此意义上,可以把专家话语称为“桥”( bridge) 话语,意指它可以调节公众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三种话语涵盖了所有的利益群体,每个人都可以在这三种话语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因此保证三种话语在决策过程中的充分表达,就是保证每个人的发言权。
第二,与古希腊雅典的古典民主不同,协商民主是理性的对话和沟通,对异见保持开放。虽然伯里克利在《葬礼演说》中一再强调雅典民主制作出决策时的慎重,“最坏的事情莫过于在结果尚未适当讨论之前就匆匆地付诸行动”,但是“公民大会过于庞大,以至于难以准备自己的日程和起草法案,也不能成为一个吸纳新的政治创见和建议的核心机构”。一旦民众受到不实言辞的蛊惑,义愤的情绪被煽动起来,被控方往往失去辩护和举证的机会,非理性的判决在所难免。在著名的六将军案和苏格拉底案过后不久,公民大会的成员就对自己当初的决断感到后悔。协商民主为了避免决策的仓促和轻率,不仅保证每个人的发言权,而且确保每个人的质疑权。它要求被质疑方理性对待与自己意见相左的观点,并愿意接纳他人对自己的合理批评。这里的关键不是对错与否,而是开放的态度。自认为“理性”的人时常给别人贴上“非理性”的标签,然后不予理睬。事实上,草率地下判断才是非理性的表现,因此协商民主特别强调“包容”。“包容”是一切美德的开端,它体现了一种把人当作目的的道德尊重。它不仅反映在对异见的态度上,而且适用于协商主体的设定上。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差异,如能力、性别、种族、职业、收入等。这些差别本身不能成为一个人是否能够参与政治决策的依据或政治边界设定的标准,因为它们不会构成对话与交流的障碍,相互区别的群体或个人可以通过特定的协商规则达成合意。其中三种协商程序对合意达成具有关键作用: 一是“致意”,首先要表明对社会各个阶层和利益集团的承认与包容; 二是演说或修辞,它在说服听众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平易的语汇比“八股文”腔调更能为不同的交流媒体所接纳; 三是叙述,某个群体可能通过叙述向其他群体传达他们的经历和观念。从协商过程中平易的语汇和生活化的叙述可以看出,协商民主要求的“理性”是宽松的,它没有把“理性”局限于冷静的、有序的表达,而是扩展到那些表面上看似不太有序、不太冷静,却经过深思熟虑的意见,这些意见很可能包含诸多有价值的成分,只不过没有用“有序的”语言表达出来而已。
第三,与传统的参与式民主不同,协商民主的适用范围很广,甚至能够超越领土国家边界,支持全球代表权。协商民主采用分级制,首先由基层民众形成初步意见,再由选举出来的代表进行商议,把商议结果及时反馈给民众,而后逐级推至顶层。各级之间、各级内部均采用协商对话形式。因此,协商民主“可以发生在国家制度、特设论坛以及公共领域等不同层面。具体讲,我们可以各国的基层治理实践、全球性的多边组织和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事务中发现协商民主的影响和实践”。绝大多数的政治体制都以领土国家为边界,决策的参与者必须是一国公民。然而,“不管问题是全球变暖还是移民、女性还是贸易协定、失业还是‘反对恐怖主义的战争’,目前公共舆论的变动很少停留在领土国家边界内。她们的交往通常既不存在于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中,也不通过国家媒体传播。此外,辩论的问题通常就是跨领土的,既不能被置于威斯特伐利亚空间中,也不能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国家得到解决”。国际组织、政府间网络和非政府组织对国内事务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分享了领土国家的许多关键管理职能。这种情况不仅适用于相对较新的功能,如环境监管,而且也适用于传统功能,如防卫和治安。外包、跨国企业和“离岸商业登记”( offshore businessregistry) 使基于领土的国民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只存留于观念中; 由于布雷顿森林资本控制的全天候( 24 /7) 全球电子金融市场的出现,国家对货币的控制现在非常有限; 调控贸易、生产和金融的基础规则应放在跨国交流平台上来制定。此外,由于移民、迁徙等原因,现在每个国家领域内都有非公民,对话者经常既不是族人也不是伙伴公民,代议制民主无法把他们纳入公共对话中。不论是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还是国内非公民对话者都需要一种新型决策机制来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协商民主不以领土国家为边界,也不要求参与者必须具备政治成员资格,它对所有与议题相关的主体开放,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协商民主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它能够成为全球化时代的有效决策机制。
总之,协商民主是一次超越现有民主模式的理论和实践尝试,它强调包容和理性,重视每个参与者的意见; 对所有与议题相关的主体开放,能够为全球化时代的跨国交往和对话提供有效的决策机制。它克服了精英式民主和传统参与式民主的缺陷,既能够维护社会的总体稳定,又可以变革不适于时代发展的旧秩序,为社会生活注入活力,因此它是民治社会中最有希望实现正义理想的路径。然而,理性的协商并不像想象的那样简单,《今日说法》2014 年1 月2 日播出的《68 万死亡赔偿金》讲述了江西向某因丈夫龙某的死亡赔偿金的归属问题跟婆家发生争执,向家和龙家曾在调解人员的安排下进行协商,但双方在具体的赔偿金支取问题上僵持不下,协商以失败告终。透过这个案例,我们不禁要问: 当涉及切身重大利益时,分歧是否可以通过协商得到解决? 上述纠纷最终需要依据法律来评判,但如果在立法或决策中遇到重大纠纷,又将求助于何种规则进行裁决呢? 协商民主对参与者的个人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他们必须具备进行理性协商的品质和能力,正如桑德斯和扬所言: “在协商制度中强势和弱势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协商民主倾向于受过良好教育、具有相当社会地位、掌握协商技巧的社会阶层。”在经济越发达的社会,协商民主越具有可行性。因为一个欠发达的社会首先要考虑如何使效率最大化,不管是生产效率还是行政效率,它会在其社会管理结构中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 如果它要推行民主,这种民主很可能是精英式民主,而不是协商民主。那么应该如何协调协商民主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如何防止协商民主成为精英者的游戏? 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 如何把协商民主理论变成现实的制度设计? 这些是推进协商民主过程中必然要面临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 作者工作单位: 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