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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村民自治;研究;两委;STUDIES;RU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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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顺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经济体制变革和国家民主化的客观要求,具有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应运而生。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村民自治同整个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紧密相连。随着历史脚步的迈进,我国进入一个全新的社会,处在新的环境和历史节点下,村民自治的发展和研究凸显出了新的问题和境况。梳理分析广大学者近年来对村民自治相关的概念、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解决途径等问题的研究文献,对于新时期村民自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困境;途径
历史上,中国作为一个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从某种程度上讲,农业兴衰决定着国家的命运,农村的和谐稳定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前途。新中国成立后,农村事业发展迅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并取得了喜人的成就。作为国家基层民主建设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其发展和完善程度已成为衡量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此情况下,村民自治研究日益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在中国知网上以“村民自治”为主题进行检索可以发现,自1988年至今,共有论文10401篇,涉及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人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其中社会学论文356篇,硕、博士学位论文占91篇,内容涉及村民自治的基本涵义、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村民自治中的“两委”关系以及村民自治选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等各个方面。
一、对村民自治基本内涵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顺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经济体制变革和国家民主化的客观要求”[1]6,具有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应运而生。在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次出现在1982年,是伴随着农村改革而产生的新事物,所以村民自治在中国既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也是一个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都有很多交集的综合性概念。在村民自治推行实施进入新千年以来,对其研究也逐渐升温。不论从国家角度还是学者方面,虽对村民自治的概念界定有着多种诠释,但对村民自治目的和内容的认识都是基本吻合的,普遍认为村民自治的目的是实现村民的“三个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正因如此,在概念界定方面也便大同小异,只是强调的侧重点略有不同罢了。如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强调:“我国的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2]104王仲田、詹成付认为,“村民自治就是依靠农民,在实现‘三个自我’过程中所实行的新型社会组织管理制度”[3]3。许安标认为,“村民自治是农民依法管理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事务”[4]14。徐勇强调,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的自治,即通过“四个民主”实现“三个自我”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国家治理农村的格局中居于重要地位[5]3。何泽中则认为,村民自治是多层次多维度的综合性概念[6]。
在通览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可以发现,村民自治过程中的问题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一是乡村关系问题,二是两委关系问题,其他的统列为选举中的问题。
二、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问题研究
杨林在其硕士论文中明确指出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也就是所谓的乡村关系)存在着冲突现象,这些冲突不仅严重制约着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同时还阻碍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推进。为了改善乡村关系,其在文中用大量的文字阐述了明确职责、规范权力的必要。认为必须避免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中责权交叉模糊不清状况;必须通过转变职能,构建服务型乡镇政府;必须改革压力型行政体制,保证乡镇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必须加强有现代民主素质的乡村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找出解决乡村关系的具体措施[7]。而洪湖则用“行政过度干预”和“自治过度干预”两个词来揭示当前乡镇党政机关与村委会工作的不协调,即二者关系的不顺。同时他还从规范村自治与乡行政的关系方面提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操作性较强的规则和措施来实现在法制轨道上两种权力的对接和协调运行等问题[8]。房正宏也指出,由于乡村边界不明、职责不清,基层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缺乏必要的衔接与互动机制,从而导致了乡村关系出现“行政权”与“自治权”错位与越权现象[9]。吴玉英也认为,现行制度设计难以实现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较好衔接,并提出要通过改进乡镇工作的具体方法,建立服务型、指导型的基层政府,逐步通过放权、指导、引导等管理方式解决问题[10]。与以上思路迥异的是姬海苗,她首先设想了一种理想的乡村关系,即在理想的状态下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但现实中的乡村关系并不那么理想。进而从乡镇政权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和村民自治组织对乡镇政权的协助两个角度指出现实中乡村关系存在的不健康状况,主要表现为行政控制型、影响指导型、无力指导型、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等。这些不健康的乡村关系主要是由压力型行政体制的影响、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及其矛盾、传统乡村关系格局的影响、权利的自我扩展性、村委会所扮演的双重角色的矛盾地位等原因造成。同时,她还从国家层面、乡镇层面、村民自治组织层面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11]。
三、村民自治中的“两委”关系研究
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开展两委关系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李定国认为,从目前情况看,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村党组织关系不够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村党支部包办村委会的工作,使村委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其二,以村委会取代村党支部的领导,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被弱化;其三,一些当选的村委会干部虽有一定威信,但素质不高,不能与党支部协调一致开展工作[12]。卢福营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指出现行制度对村委会、村支委等村级组织的责权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两个村级组织分别从自身的意愿和利益出发,各自援引有利的制度依据开展村治活动,从而造成了矛盾和冲突。并认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冲突,逐渐成为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乡村治理最棘手的难题之一[13]。杨林在分析抽样调查数据和典型个案研究的基础上,从影响村庄权力配置的制度性因素进行剖析,对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村党支部选举和“两委”分工状况进行了系统描述,指出“两委”关系的矛盾源于二者之间的权力是多方力量追求利益而相互博弈的结果。换言之,“两委”问题直接来源于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的实行。同时,该文还尝试探究了在现有体制框架内解决“两委”矛盾问题所面临的挑战及可能性改革路径:首先,加强村党组织自身的建设;其次,明确“两委”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第三,转变思想观念,提升村干部素质;第四,加强对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等[7]。刘明兴、孙昕等认为,提高村党支部成员产生方式的民主性和代表性,是解决当前“两委”矛盾的重要突破点。洪湖著文,用“拉锯状态”来说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二者在实际工作中的关系,并进一步指出,由于二者的冲突和矛盾,农村社区在某种程度上、在一定范围内有可能出现“权威真空”,从而危及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同时,作者还提出了建立党支部与村委会联席会制度、两委交叉任职制度等相关措施[14]。吴玉英认为,在村支书与村主任权力博弈中,往往导致二者“同居”的危机。在解决这个危机时提出农村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要科学划分农村两委的权限,明晰两委班子的权责关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村两委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推进领导创新,切实改善党支部的领导方法[10]。冯耀明立足于中国农村发展的实际,较有新意地将纷繁复杂的两委关系归结为两委协政、支书独政、主任揽政、两委搁政四种类型,在此基础上相应地提出了两委分制、帮扶制、两票制、两委合一制的四种解决模式[15]。与其不约而同且异曲同工的是姚巧华,她把当前两委关系归结为民主合作型、主导型、包揽型、游离型四种模式,并认为在体制转轨、利益调整时期,权力范围界定的制度缺失是产生两委矛盾的根本所在[16]。然而梁作强却认为,党支部和村委会两个组织的性质、权力来源、合法性基础、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是导致二者经常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同时,他还分析了二者产生矛盾的诱因,认为两委成员工作缺乏合力[17]。
四、对村民自治选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村民自治选举过程中,村民参与意识淡薄、村民和部分村干部素质低下、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入侵、帮派贿选等问题均有存在,学界对其均有关注。
(一)对村民和村干部素质低及村民参与度低的问题研究
李冰水、谭琪曾专门著文,开篇便指出中国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不足,参与层次低,并用大量篇幅从经济、文化、体制及社会转型四个方面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当前农民政治参与中的障碍性因素,并提出了较为合理的农民有序化政治参与的相关对策[18]。邱金锋也在其文章中指出,随着农民从村级组织的人身依附中解脱出来,他们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而很少有热情参与村级政治事务和关心村集体的公益事业,从而导致了在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部分农民法律意识缺乏、参政愿望不强、民主观念缺失等现象的出现,从而使自治的主体———村民往往对自治感到冷漠,进而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9]。在此方面,姚永平也罗列了中国村民自治过程中的问题,并探讨了村民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态度。通过调查量化发现,有17.7%的村民从未参加过选举。面对这一问题,学界认为要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通过提高农民(包括村组干部)的文化素质,以增强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20]。对此进行实证研究的还有卢福营,他从村民自治的角度考察了村干部的素质,发现有的主要村干部存在态度消极不作为、知识偏低无作为、技能缺乏难作为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村里所谓的经济精英在主政村委会工作后,由于不能清晰认识自己经济实体的管理理念与村里事务管理的不同,盲目地把自己在经济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不假思索地运用到村庄治理中,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村务管理的混乱[13]。刘欢迎则从政治文化的视角分析了中国历来不太重视农民参与,从而造成了村民政治冷漠的问题。认为目前农民的整体素质还较低,农民的政治社会化水平比较低是必然的[21]。洪湖从历史的角度指出,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使中国农民缺乏独立的个体和民主意识,相反却造就了很强的依赖心理,这种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支配着所谓的“精英”理论,即把人分成不同的等级,而农民的层次最低[8]。陶相根撰文,从中国农民政治问题的产生、主要表现、原因、危险性分析、对策等五个方面比较全面而颇有深度地探讨了中国村民政治冷漠的问题[22]。然而,与上述结论大相径庭的是,贺雪峰认为农民民主素质不高现象是存在的,但若认为当前村民自治发展状况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农民的民主素质不高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并明确得出农民的民主素质并不构成村民自治障碍的结论[23]。贺雪峰的文章资料翔实,逻辑严密,颇有见地。
(二)对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参与村民自治选举问题的研究
刘样龙站在新农村建设的角度,从政治和思想文化两个方面指出了村民自治过程中宗族势力的负面影响,同时指出,由于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深受宗族文化的影响,即便是宗族势力被削弱了,村民自治的影响并未因宗族组织的弱化而减弱;相反,在一些地区的村委选举和村庄治理中,这种宗族因素的影响还很强烈。造成这种情况的最根本原因是中国乡村社会终究是地缘和血缘的网络组合体[24]11-12。与上文研究相似的还有杨喜添,他从经济方面指出了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阻碍,并从规范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加强农村“两委会”干部培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宗族势力的控制和引导等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25]。房正宏在对宗族势力进行研究的同时,也把农村黑恶势力侵入村民自治组织、破坏自治一并研究,认为这两股势力侵入村民自治组织后,立刻出现了“反民主”逆流,严重破坏了村民自治,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巨大危害[9]。瞿州莲以永顺县羊峰乡青龙村土家族社区为例,探讨了在村民自治组织与残存的宗族组织并行延续形式下的种种社会现实,并通过实地调查采访,收集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文章从阻碍村民依法选举的公开性、干扰村政决策的民主性、妨碍村政管理的科学性、影响村民对村政监督的严肃性四个方面明确且全面地归纳、总结了残存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效应[26]。与此不同的是,杨林认为,从规范和引导的层面来对待村民自治中的宗族和宗派等势力问题非常重要,并明确指出还要在可利用范围内合理利用宗族宗派组织的力量,发挥其正能量。同时,还提出了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法律来制裁宗族和宗派势力的恶意干扰等措施[7]。在此问题的研究中,观点迥异的是肖唐镖,其在专著《宗族政治》中,全面、客观、翔实地分析了现代中国农村宗族对村民自治选举过程的影响。他用三个章节的内容来澄清和辨明宗族背景下的村民选举实情及宗族势力的危害系数。他对宗族对选举的影响方式、影响动力、影响评价进行了阐述,并明确指出,宗族在选举中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其影响是非组织的、非正式的。这不仅表现为选举更有利于强宗大房的人胜出,也表现为候选人往往将宗族因素作为竞争的资源和手段,以及多数选民在投票时的宗族取向。他还指出,当今选民的政治行为已具有鲜明的理性选择特征,即使是具有宗族取向的选择行为也并不是不能与现代公共选择相适应,以“宗族取向”为由,怀疑农民政治行为能力(如实行村民自治能力)显然不足为证。目前,宗族力量的影响与强大的政府行为和乡村干部的操作行为相比微乎其微,不仅并未成为选举依法运作的干扰和破坏力量,同时还有助于提高选举的竞争性和公正性,使其有可能成为村民表达和保障自身利益的组织[27]235-290。与其观点吻合的还有贺雪峰,他认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只要宗族因素不将村民自治制度压垮,某些宗族活动可能正是民主真正进入农村社会的催化剂,是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正面力量[23]。
(三)对贿选问题的研究
王晓萌在2009年对山东威海A、B、C、D四村117户村民的调查中发现,有98户村民表示,在选举前候选人曾上门拉选票,送米、面等生活日用品或直接送钱拉票,贿选严重[28]。孙俊宗在其文中以石桥村为个案,针对选举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他首先用一实际案例来说明贿选的严重性,接着又对贿选进行了界定及对贿选动因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最后提出了防范贿选的措施,即完善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健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监督制度,加大对贿选违法行为的整治等对策[29]。骆苗、祝军则从制度分析的独特视角,参用传统群体属性与熟人社会的逻辑、成本—收益分析逻辑、转型社会结构的分析逻辑三种路径,详尽地分析了贿选产生的原因,并从边界制度和过程制度、监督制度、惩罚制度三个层面给出了较为合理的解决对策[30]。
五、小结
通过上文的分析和梳理可以看出,当今学者对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的广度和深度,且取得了丰硕成果,但研究成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从研究的具体内容来看,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研究结论主要是为中国的法制不健全、不完善,而对法制中的具体不足谈及较少,缺少具体的、针对性较强的解决方案。第二,对村民自治的主体——农民的自身建设和农村建设等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全面。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推进,忽略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自身建设和村庄建设,村民自治研究也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第三,从研究角度上讲,现有的村民自治研究大多集中在法学领域,用纯社会学理论和视角去审视这一问题的研究较少。第四,从研究偏好来讲,现有研究大多在追求一种大同的村庄善治理论模型或框架,也就是说,纯理论多,结合实际的少。因研究者缺乏实际的农村工作经验,存在构建出来的理论多有华而不实、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第五,从研究数据收集方式上讲,已有研究大多基于个案研究或文献档案,以大范围、长时段实地调查得出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进行的研究严重不足。第六,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中国村民自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域差异甚大,忽视地域差异谈论村民自治问题,往往会有以偏概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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